Re: [問題] 如何避免員工不告而別的好方法?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ㄉㄊ)時間13年前 (2013/03/27 09:3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7 (看更多)
想走的員工,心已經不在這裡,留也留不住。 勞基法雖然規定一個月前提出,勞方就算不依照規定事先告知,僱主又能如何? 去年我有一位員工,一星期前才告知他要離職,搞的我雞飛狗跳。 (小規模行業,多是一個蘿蔔一個坑,臨時要補人力談何容易?) 之後我就修改員工的薪資比例,把每年調薪的部分改為績效獎勵金。 並增列各種違規狀況的扣除規則,其中包括未依規定請假與提出離職。 但是,這不過是幾千元而已,遠遠低於臨時離職造成的損失。 所以,下一位到職的員工,我會讓他簽合約。 沒有試用期,但是到職至完成訓練前,他領的是底薪+履約獎金。 若因故離職未依照規定事先告知,履約獎金要繳回。 因此,我用兩種獎金來綁人。勞基法規定是規定呀,薪水我照發,獎金照規則來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184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4 (03/28 00:19)
文章代碼(AID): #1HKalIOa (toberich)
文章代碼(AID): #1HKalIOa (tobe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