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餐廳結束攤提未全,殘餘價值怎麼處理
營業稅,技術上來說其實是顧客(買方)負擔的,並不是業主負擔的稅
因為我們的稅法是走加值型稅法的體系,有加值才有稅,沒加值的話,進項是可以
拿來抵的。(前陣子這個觀念還跟客戶講了好久好久)
如Arens88所提,剩下來的處理就是這幾種,
有人要買的就賣掉,記得開發票,對方也可以拿去當進項,所以對方也沒吃虧
沒人要買的就報廢掉,記得請國稅局來看,這樣就可以抵營所稅,沒請國稅局來看
到時候小心報廢損失不能認,結果來要繳所得稅
最後,還是提醒一下,必要的時候還是相信專業的見解
找個可靠一點的會計師/記帳士,有事情的時候事先溝通
妥善規畫以後可以省去很多麻煩的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引述《juju (瓶頸艱)》之銘言:
: : 我是有開發票的餐廳
: : 因為提前結束營業
: : 會計說我們的資產還有殘餘價值
: : 需要在清算前 帳面上需要賣出設備
: : 因此會衍生很多營業稅
: : 請問有前輩有經驗的可以指導一些稍微減輕成本的方法嗎
: 營業稅就是一個簡單的公式,「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
: 沒有什麼合法的節稅空間,最重要的就是把銷項稅額拿到
: 提前結束營業,帳上固定資產處理狀況可能如下:
: 一、可以出售的二手設備,售價請外加營業稅
: 二、不能出售、未達耐用年限的設備,需事先跟國稅局報備損失
: 三、不能出售、已達耐用年限的設備,可認列損失
: 四、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的設備,視為銷售需開立發票
: 五、裝潢修繕等未攤銷費用,若頂讓他人,一樣售價外加營業稅;若未頂讓則可認列損失
: 原則上只要出售或頂讓記得外加營業稅,並不會有營業稅負擔,只是左手進右手出
: 出售的對象只要是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因為進項可以扣抵,通常也不計較外加瑩業稅
: 實際負擔(消費)的營業稅是分配給股東這一部份,除非股東也是使用發票的營業人
: 實務上常常業主都談好了才跟事務所說要結束營業,然後才發現要開發票這件事
: 而買賣雙方也常常為了開立發票未事先約定而爭執那5%該誰負擔
: 另外,常常因為兩套帳的關係,事務所帳上固定資產或存貨與實際不符
: 甚至為了省卻與國稅局的「溝通」,實務上就也演變成有事務所要求業主開立發票
: 直接把營業稅吞下去
: 前述只是原則,每個業主的狀況不同,仍須搭配報表評估,才不會顧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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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24 13:1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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