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設備大問哉!?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殘劍狂千秋)時間15年前 (2010/09/20 21:34), 編輯推噓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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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reangle (λ)》之銘言: : →Fukudome:最近要改的是砍掉集熱板,因為那沒有用 09/20 03:05 : →Fukudome:集熱板有問題(因為沒有用),但是現在才跟著日本修掉啊 09/20 03:58 : 熱呼呼的設置標準修正案來了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歷經 : 六次修正。期間持續積極推動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執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查驗 : 、定期檢修申報等制度,以資落實本標準各項規定。 : 因配合消防法第六條修正施行、強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全、本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 : 公告密閉式撒水頭…等為應施認可品目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經濟部應施檢驗之多 : 項消防安全設備,修正相關條文規定,以提高避難弱者場所之安全水平及符合現行實際執 : 法需求。另考量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業經內政部審核認可十多年,其設備及設計已臻純熟, : 明定為條文由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以及考量國內建築特性,針對使用情形單純之集合住宅 : 放寬應設避難器具之收容人數,增列不銹鋼製爬梯設置規定等。又為與我國「法定度量衡 : 單位」一致,將長度單位「公厘」修改為「毫米」。 : 本次修正四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授權訂定之消防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 二、原排除本標準之規定,已明定於消防法第六條,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 三、明定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應符合所訂認可基準,以及簡化條文避 :   重複規範,刪除原訂符合國家標準及認可基準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十 :   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 :   條、第一百八十八條) : 四、為重視環境保護,擴大滅火設備範圍,將二氧化碳修正為惰性氣體。(修正條文第八 :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五、配合消防法第六條修正及本標準以規範固著建築物為範圍,刪除大眾運輸工具相關規 :   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 六、增訂長期照護機構等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七、增訂長期照護機構等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九 :   條) : 八、增列集會堂之舞臺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 :   上者免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 九、增列集會堂之舞臺設置開放式撒水設備之放水量。(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 十、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分類、放射方式、噴頭壓力、藥劑量計算、藥劑儲存、啟動 :   裝置及配管等規範。(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   、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 :   第九十七條) : 十一、考量國內集合住宅建築型態及使用特性,修正避難器具收容人數。(修正條文第一 :    百五十七條) : 十二、為區分「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範之固定梯與不銹鋼製爬梯之不同,明定不繡 :    鋼爬梯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 十三、為符合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規範,長度單位「公厘」修改為「毫米」。(修 :    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 :    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 :    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 咦?好像沒有要拿掉集熱板耶? : 看來除了法規有自創版本之外...連修正條文都有自己專屬的版本... 觀念是合法不合理,我沒有自創法規,只會一直跳針這樣真的很弱... : 什麼都可以量身訂作,真好~ : [問卦]有沒有網路謠言的八卦? 原來這次還沒有要修........ OK,這我先承認,我以為集熱板的規定會在這次的修正草案修正, 就信誓旦旦沒有看草案內容跟你講會在這次修,這是我的錯,在此道歉 不過我會知道要修集熱板,自然不會是啥自創的網路謠言 在99年3月15日召開的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有個提案是這樣的 內授消 字第 0990821842 號 提案三: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集熱板之設置, 得否在"高架儲存倉庫之貨架"或"撒水頭側面有樑"等兩種情況以外設置。 決議: 為確保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自動撒水設備功能正常, 上開標準第 46 條高架儲存倉庫貨架撒頭設置集熱板,係為避免感熱元件 遭上方撒水頭撒水淋濕,影響作動時間;另第 47 條撒水頭側面有樑,係 考量撒水頭要符合設於裝置面下方 30 公分內,迴水板又要與樑底保持在 一定距離以下,因可能無法兼顧二者之規定,故有得設集熱板之規定;至 其他處所應考量能及早動作,避免作動延遲造成無法滅火之疑慮,撒水頭 之迴水板應設於裝置面下方,其間距在 30 公分以下。另撒水頭下方有沖 孔天花板等是否會有整流效果,致生因撒水無法充分擴散之撒水障礙,有 檢討是否設置二層撒水頭之必要,請業務單位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提下 次會議討論。 我重點用黃色字標,先大概解釋一下內容就是 首先是密閉式撒水頭的動作原理,簡單講就是 「藉由裝置面(也就是樓板或天花板)蓄積火災因對流與輻射而產生的熱至一定程度後 ,玻璃球便會破裂而撒水」 所以第47條就規定 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 (指樓板或天花板) 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 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 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上面的規定都是為了要使裝置面能確實蓄熱,撒水頭才會動作 然而,在撒水頭側面有樑的情況下, 考慮「撒水頭要符合設於裝置面下方 30 公分內」(為了能確實蓄熱) 「迴水板又要與樑底保持在一定距離以下」(為了不讓旁邊的樑變成撒水障礙) 所以有了第47條第2項規定 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應設置集熱板 上面的規定意思就是 因為側面有樑,所以要把撒水頭向下延伸,才不會在撒水時,旁邊的樑變成了撒水障礙 但是設得離裝置面太下面又沒辦法蓄熱,所以用集熱板代替裝置面來蓄熱 好,問題來了 這片金屬材料而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的集熱板,是不是真的能確實蓄熱 答案是不能 所以日本已經把集熱板的規定給修掉了,這是陳文龍副署長在會議上說的 我特地查了目前日本的規定,與目前國內第47條的對照如下 消防法施行規則 最終改正:平成二二年八月二六日総務省令第八五号 (平成22年就是今年) 第十三条の二 4 第一項及び第二項に規定する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の設置及び維持に関する技術上 の基準の細目は、次のとおりとする。 一 閉鎖型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のうち標準型ヘッドは、次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こと。 イ 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は、当該ヘッドの取付け面から〇・四メートル以上突き出し たはり等によつて区画された部分ごとに設けること。ただし、当該はり等の相互間 の中心距離が一・八メートル以下である場合にあつ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 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ロ 給排気用ダクト、棚等(以下「ダクト等」という。)でその幅又は奥行が一・二メ ートルを超えるものがある場合には、当該ダクト等の下面にも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 ドを設けること。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 下方,亦應設置。 ハ 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のデフレクターと当該ヘッドの取付け面との距離は、〇・三 メートル以下であること。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ニ 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は、当該ヘッドの軸心が当該ヘッドの取付け面に対して直角 となるように設けること。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ホ 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のデフレクターから下方〇・四五メートル(易燃性の可燃物 を収納する部分に設けられる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にあつては、〇・九メートル) 以内で、かつ、水平方向〇・三メートル以内には、何も設けられ、又は置かれてい ないこと。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 ヘ 開口部に設ける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は、当該開口部の上枠より〇・一五メートル 以内の高さの壁面に設けること。 ト 乾式又は予作動式の流水検知装置の二次側に設ける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は、デフ レクターが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の取付け部より上方になるように取り付けて使用 するスプリンクラーヘッドとすること。ただし、凍結するおそれのない場所に設け 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以上這兩條設置標準沒有,然後側壁型撒水頭的日本法規條文我就不PO了,內容都一樣。 在日本的撒水設備條文裡,的確找不到「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應設置集熱板」的規定 也因為沒有用,所以署對於 「得否在"高架儲存倉庫之貨架"或"撒水頭側面有樑"等兩種情況以外設置集熱板」 這提案的回答是否定的。 其他處所應考量能及早動作,避免作動延遲造成無法滅火之疑慮, 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設於裝置面下方,其間距在 30 公分以下。 上面這回答直接說明「集熱板因為無法集熱,會使撒水頭作動延遲,造成無法滅火」 沒道理側面有樑時有集熱效果,把樑移走之後就沒有...XD 如果集熱板真的有效,那署的回答一定是可以適用其他情況。 喔,對了,其實我在去年的執法疑議會議上就已經知道署要開始修這條了 該場會議的執法疑議決議-內授消字第09808248001號 不過在決議裡你看不到有關撒水頭討論的提案 因為這提案是當天的臨時動議案件六,內容如下: 案件六: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7條第2項集熱板設置之限制條件。 決 議:經討論重申落實現行法令之執行,並持續收集國內、外設置實例及相關規定, 再行召開會議研商。 P.S.重申落實現行法令之執行 這句是在講目前很多撒水頭側壁沒有樑柱的案子,也在跟著用集熱板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 1.辦使照的時候,因為沒一起申請室內裝修查驗,所弄出來的權宜之計 2.下方有障礙物,只好把撒水頭下拉到比障礙物更低,然後裝個沒用的集熱板 署希望在修法之前,盡量不要出現以上這兩種不符第47條第2項規定的狀況 這次不修,以後還是會修 講了這麼多,如果你仍然覺得這都是我自創的網路謠言,那我也沒辦法 ╮( ̄▽ ̄)╭ -- 如果我們要把磁鐵棒放進線圈, 線圈會說「不!!不要過來!!」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靠近。 但是如果我們要把放進去的磁鐵棒從線圈拿走, 線圈反而會說「我…我又沒有叫你走!!」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離開。 所以傲嬌這東西根本不是新梗,19世紀就有科學家發現傲嬌了。 民明書房 -《 傲嬌是一種自然現象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5.253

09/21 02:03, , 1F
哈 F大 很弱 沒看資料 就在嘴砲 看樣子 有人很懶
09/21 02:03, 1F
是,沒看資料就斷言這次已經修了,這是我的錯 不過至少我在理論與實務上說會修是有憑有據的,噓文說我嘴砲的來點會的吧...

09/21 04:00, , 2F
樓上是在說殺小,至少我也認為集熱版是早就該修掉的
09/21 04:00, 2F

09/21 04:02, , 3F
學界也一直講要修,只是還有更重要的事情檔在那前面,所以
09/21 04:02, 3F

09/21 04:03, , 4F
沒修,消防設備要經濟有效,不是一味省就好,合法不安全
09/21 04:03, 4F

09/21 04:03, , 5F
有個屁用?光在那邊鑽法規的用字遣詞不會多看點資料嗎
09/21 04:03, 5F

09/21 04:07, , 6F
噓的那個兩方都很認真在討論,真的在嘴泡的只有你
09/21 04:07, 6F
喔,對了 以這棟來說,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每層1分區,梯間1分區 5回路的總機很難找,不過10回路的2萬有找 加上緊急廣播含工錢了不起5~6萬 貴的是這個 室內消防栓 幫浦1台幾十萬 買了幫浦就要發電機也是幾十萬 都還沒算發電機和幫浦要擺在哪裏 而拉配管也是大工程 做下去口袋如果不夠深...一下就乾了  設備師如果不能幫雇主省錢,那是設備師太弱又無能 當初看到你講的這段,覺得不可思議 在我印象中,30KW發電機一台是十幾萬,60M泵浦一台是幾萬塊 總覺得你動輒幾十萬的報價跟花博有得比 另外,我記得我就看過很多台5回路的受信總機 畢竟小場所一定是比較多的,這麼有市場需求的東西應該是不難找才對 昨天實際問了一下某家設備公司,果然跟我印象差不多 首先,5回路的受信總機很常見,價格是幾千塊 10回路只比5回路的多2000,因為只多了一塊回路板 廣播主機會貴一點,基本型全區鳴動(沒有回路選擇)的一台一萬多一點 泵浦基本型10HP/60M/300L的,大概將近十萬 發電機基本型30KW的,大概14~15萬 配管配線工錢另外算,牽涉到管路拉多長,要依現場狀況才能估 既不是消防人員,報價又這麼扯,又不知道什麼是合理的法規、省錢有效的設計 我覺得你應該也不是業界的XD

09/21 15:31, , 7F
怎樣 修改文章喔 噓你的態度 你的口氣 和你的自大
09/21 15:31, 7F
編輯文章而已啊,我又沒有改別人的話 -__-...至於↑我跟fireangle比應該還略顯不足XD

09/21 15:35, , 8F
設備好難 完全看不懂 哭哭"
09/21 15:35, 8F
※ 編輯: Fukudome 來自: 211.79.165.253 (09/21 15:49)
文章代碼(AID): #1CbsBF52 (Firem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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