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設備大問哉!?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λ)時間15年前 (2010/09/20 02:47), 編輯推噓6(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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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嘖...雖然晚了一些,但果然還是有人跳出來用設置標準第六條 : 而且我還不知道原來用「單一場所」居然可以用得這麼囂張...╮( ̄▽ ̄)╭ : 這兩個案子,你用單一場所來要求那三個系統性設備,依法規面完全沒錯 : 不過要是依你講的觀念、實務面,我才想問問教你設備的老師是誰 -__- : 很簡單的道理 : 1.如果把第一題3F及4F的260平方公尺的住宅用途,改成同面積的幼稚園 : 也就是整棟建築物都是乙類第12目,那麼將不用要求那三個系統設備,我相信你很清楚 : 而整棟都是幼稚園的危險程度 > 1~2F幼稚園、3~4F住宅,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簡單概念 : 2.第二題更有趣,如果把2F的住宅一樣改為賣場,面積不變 : 也就是1F及2F是149平方公尺的賣場,3F~5F是149平方公尺的集合住宅 : 它一樣是複甲,一樣用「單一場所」檢討,卻不用設室內栓、也不用設火警跟廣播 : 那麼請你回答我「哪一個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程度比較高?」 : 給你個觀念,用抄日本的單一場所來檢討複合式用途建築物,有時會有很大的瑕疵 : 這消防署有條解釋令公開承認過,只是說要修法到現在也不知道修到哪去... : 勸你用第六條要求業者跟設備師設置系統性設備的時候,case by case先想一下合不合理 : 如果不合理但還是要依法執行,請你的嘴臉別一付理所當然樣,限改單可以開的含蓄一點 : 最後,我唯一想讚美你的,就是以下這句話 : 「設備師如果不能幫雇主省錢,那是設備師太弱又無能」 我引用的設置標準第六條是現行條文,既未廢止也未停用, 而且是從85年版適用至今未曾變動 不知道你是用哪一版本的設置標準,可以讓你隨個人喜好選擇性的去引用? 現在我除了好奇你的設備老師是誰,另外還想知道你有沒有學過法學緒論? 你如果是消防隊,公務員最基本的依法行政你不懂嗎? 你如果是設備師士,這點本事也敢出來混?你要用自創的法規找消防隊討論? 消防署有解釋令說要修? 麻煩拿出文號,以你的法學素養所解釋出來的東西,我不敢恭維。 要嘴炮誰不會?每個縣市的消防局長看到我都要打聲招呼你信不信? 你要嘛引設置標準,要嘛用解釋令,不然最起碼拿執法疑義出來。 拜託你不要自創法規,好嗎? 那一個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程度比較高,不是由你或我來認定的。 這點基礎你不懂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你。 你認定它安全就算數嗎?我認定它不安全就算數嗎? 試問,你算什麼東西? 我又算什麼東西? 你有權自己解釋法令嗎? 誰賦予你的權力? 發張解釋令來看看好嗎? 我很清楚我沒有這個權力,所以我只會引用法令。 什麼安全概念在成文之前都是屁,這並不是約定俗成的共通價值觀, 各家理論不一,根本無法說服人。 想用概念說服人?等你成為大學者,說服立法者幫你立法還比較可行。 本來不想把你的臉打得太腫,你還自己跳出來讓我打,重新檢視一下你第一題的回答: 設備師想閃的是手動報警設備,你有把法條看清楚嗎? 設置標準第 2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請問本案設備師要怎麼閃手報?麻煩你閃給我看,求你了。 還是你又要用你的自創版本法規? 所學不足沒人會怪你,誰天生下來就懂設備?努力多學個幾年一定會有進步。 試問,打你的臉我有好處嗎?你學到的東西會變成我的嗎? 但是打腫臉充胖子只會自取其辱,這點請你牢記,終生受用的。 消防設備師士和消防隊之所以能討(辯)論,是因為他們有共同的語言, 也就是如前所述的設置標準、解釋令和執法疑義。 你今天自創法規,就像講著非洲部落的方言要我回答你的問題。 我看不出有討論的空間,因為你的設置標準和法學素養都整組壞了了 有錯要承認;挨打要站穩,再加點油,好嗎? 最後, 要聲明,我沒有資格開你所謂的限改單,不過我敢保證, 如果有管區用自創法規來開我單的話,我一定把他告到叫媽媽。 那時我的表情,應該就是你所謂理所當然的嘴臉唷 ^.< 啾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8.18.16.146

09/20 02:55, , 1F
好吧,既然連署網站都不會上不會查的話,我可以幫你...
09/20 02:55, 1F

09/20 02:55, , 2F
(87)消署預 字第 8704758 號
09/20 02:55, 2F

09/20 02:56, , 3F
來函所指高危險程度免設,而低危險程度應設之情況
09/20 02:56, 3F

09/20 02:57, , 4F
,且在樓地板面積較小之建築物方有之情形
09/20 02:57, 4F

09/20 02:57, , 5F
惟 貴局意見,本署除錄案研究辦理外, 貴局如有更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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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2:58, , 6F
設計,亦請研提具體修正意見供參。
09/20 02:58, 6F

09/20 02:59, , 7F
果然,你連公文都看不懂,我真的是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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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2:59, , 8F
這公文的意思是,你有更好的意見就提出來,不然就閉嘴
09/20 02:59, 8F

09/20 02:59, , 9F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自創法規了,我想表達的是用單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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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00, , 10F
合法但不合理,不要用的很理所當然很強一樣
09/20 03:00, 10F

09/20 03:01, , 11F
我確定你看不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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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01, , 12F
就是沒有要修設置標準的意思,軟釘子你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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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01, , 13F
你的設置標準沒有第六條,不是自創是什麼?
09/20 03:01, 13F

09/20 03:02, , 14F
錄案辦理就是承認有問題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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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03, , 15F
錄案辦理...87年到現在,設置標準都改幾次了?有改嗎?
09/20 03:03, 15F

09/20 03:04, , 16F
你不知道很多有問題的都沒改嗎?
09/20 03:04, 16F

09/20 03:04, , 17F
那叫軟釘子,既不否定也不明確肯定,你不看內涵我沒辦法
09/20 03:04, 17F

09/20 03:05, , 18F
最近要改的是砍掉集熱板,因為那沒有用
09/20 03:05, 18F

09/20 03:07, , 19F
你比官方更沒種,不敢承認第六條有問題,哈
09/20 03:07, 19F

09/20 03:10, , 20F
看得出來你很有種啊,自創法規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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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13, , 21F
明明我原文跟推文就有講,這是觀念不是自創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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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14, , 22F
我也說要依法行政,只是不要太自以為依法就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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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15, , 23F
嘖嘖,我現在確定你看不懂中文又愛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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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15, , 24F
其實我連你們在吵啥都搞不清楚狀況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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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18, , 25F
懶得跟你討論了,先說說要怎麼省下手報吧?
09/20 03:18, 25F

09/20 03:20, , 26F
有些設備師士會凹,僅檢討需設設備的1F及2F,省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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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22, , 27F
那再說說這樣凹跟複合用途有什麼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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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22, , 28F
當成全棟是2F建築物 (怕你看不懂中文,再解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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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23, , 29F
沒有關係啊,不用看複合它就要設手報了...
09/20 03:23, 29F

09/20 03:25, , 30F
而且你講的完全沒錯啊,依法他是更想省三個系統設備
09/20 03:25, 30F

09/20 03:26, , 31F
那麻煩你重看一下題目好嗎,是你不懂中文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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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28, , 32F
你啊,你很囂張得依法,卻沒有考慮那是合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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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29, , 33F
我既沒有自創法規也說你是合法的啊,別再跳針了
09/20 03:29, 33F

09/20 03:31, , 34F
真正的設備師會考慮用合理的法規去幫業者設計 & 省錢
09/20 03:31, 34F

09/20 03:31, , 35F
妥協不合理的法規,那是最後的底限啊...
09/20 03:31, 35F

09/20 03:32, , 36F
所以你說的真正的設備師,也是選擇性引用條文?
09/20 03:32, 36F

09/20 03:32, , 37F
如果你連這都不懂,那你還是不要幹師士好了
09/20 03:32, 37F

09/20 03:32, , 38F
法規就是法規,在沒修正前,你有什麼資格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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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03:34, , 39F
沒有資格啊,我又沒說不遵守
09/20 03:34, 39F

09/20 03:36, , 40F
那再問,你用的解釋令是個案解釋還是通案解釋?
09/20 03:36, 40F

09/20 03:38, , 41F
解釋令一定是適用全部的案子好嗎,連這都不懂
09/20 03:38, 41F

09/20 03:39, , 42F
好吧,你還是自曝其短了 
09/20 03:39, 42F

09/20 03:39, , 43F
個案不是私底下指導,就是送審議委員會審查...
09/20 03:39, 43F

09/20 03:45, , 44F
你還是錯了,第一個叫私下解決,第二個叫性能設計
09/20 03:45, 44F

09/20 03:49, , 45F
我換個方式問你好了,你用的解釋令有決出什麼決議嗎?
09/20 03:49, 45F

09/20 03:50, , 46F
有決議說條文從何時停用或註明何時不適用的但書嗎
09/20 03:50, 46F

09/20 03:51, , 47F
拿沒有具體決議的解釋令說某某條文不合理,所以不引用?
09/20 03:51, 47F

09/20 03:53, , 48F
答案就是沒有,連那件案子最後要不要做室栓都沒決議
09/20 03:53, 48F

09/20 03:54, , 49F
錄案辦理、納入修正參考之類的字眼,看看就好了。
09/20 03:54, 49F

09/20 03:55, , 50F
阿就承認有瑕疵,所以要錄案研究辦理,這樣你懂不懂
09/20 03:55, 50F

09/20 03:55, , 51F
法規修正前,這解釋令毫無效力,修正後,當然失其效力
09/20 03:55, 51F

09/20 03:56, , 52F
沒有問題是要研究個雕喔,沒有問題署會回依法辦理知道嗎.
09/20 03:56, 52F

09/20 03:58, , 53F
那件案子最後做了沒?你看得出來嗎?
09/20 03:58, 53F

09/20 03:58, , 54F
集熱板有問題(因為沒有用),但是現在才跟著日本修掉啊
09/20 03:58, 54F

09/20 03:59, , 55F
如果沒做,引這條說比照解釋令裏的特例辦理,還說得過去
09/20 03:59, 55F

09/20 03:59, , 56F
什麼決議都沒有,你是無限上綱還是無線上網?
09/20 03:59, 56F

09/20 04:01, , 57F
所以你的觀念是"沒有公佈修法之前,法令都是正確的"...XD
09/20 04:01, 57F

09/20 04:03, , 58F
那想必之前的女童性侵案,判決很正確沒有修法的必要是吧
09/20 04:03, 58F

09/20 04:04, , 59F
我沒看過判決書,也不瞭解內情,不予置評。
09/20 04:04, 59F

09/20 04:05, , 60F
懶得跟你講了,跟不懂邏輯與中文的人無法溝通
09/20 04:05, 60F

09/20 04:06, , 61F
錯又不敢承認,一直跳針真的很煩...
09/20 04:06, 61F

09/20 04:08, , 62F
如果你的法規智能和你扣帽子的功力一樣高就好了
09/20 04:08, 62F

09/20 08:34, , 63F
討論問題整天在那邊打臉、打臉的..有必要嗎?
09/20 08:34, 63F

09/20 08:35, , 64F
大家都是做消防的,有必要這種口氣嗎?
09/20 08:35, 64F

09/20 12:31, , 65F
真糟糕...,我都不知道要設什麼@"@
09/20 12:31, 65F

09/20 12:48, , 66F
設好酒席給蒞臨指導的長官就行了
09/20 12:48, 66F

09/20 14:24, , 67F
感覺火氣很大喔 消消火消消火
09/20 14:24, 67F

09/20 23:00, , 68F
我也很糟糕,我也不知要設啥~(遮臉)
09/20 23:00, 6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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