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討論簽名檔是否可放置BLOG連結
※ 引述《trinity1103 (山姆)》之銘言:
: 應板主來信要求,針對簽名檔部落格內容涉及"招生收費違法"
: 整理個人意見如下:
: 1.違反國家法條部份
: 請見本版15545篇新聞說明,以下節錄相關段落
: "投信投顧公會秘書長蕭碧燕表示,所謂分析師執照,是由證基會負責考試,
: 如果是取得國外的分析師執照,則需檢附在台灣的相關工作經歷,報請投信
: 投顧公會認可,這樣也算符合規定。
: 若是投信業者受邀在媒體解盤,蕭碧燕說,這原本已有自律規範,例如至少
: 是基金經理人掛名受訪,且只能講大盤,不能講個股、價位,這樣都可以接受。
: 至於非投信投顧從業人員在媒體解盤是否也受規範?蕭碧燕說,公會只管從業
: 人員,其餘人士由主管機關處理。"
: 我的個人看法,無證照者從事收費理財分析顧問行為,已是違法!
: 不管此行為在何處發生~在私人場所,報章雜誌,電視,部落格,MSN都一樣.
: 不會因有沒有人去檢舉,或主管機關有沒有處理而有所不同.
: 執法本就有比例原則,但不代表小罪或情節輕微者就不違法.
: 另外,即使該員已拿到證照,仍不代表合法.
: 一切相關商業活動仍有稅法及公司法管理,私下之行為仍有觸法之虞.
第 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業務人員,除從事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第五條之一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
格。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
合格。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條
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與本規
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發布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
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招
攬或協助辦理之業務人員,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取得本規則所定資格
之一,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 2.違反本版規定部分
: 由版主置底公告之"金融業代專區",紅字明文規定:
: "1.本板只歡迎合法政府立案之金融公司,反對一切非法、地下之金融公司業務。"
: 我的個人看法,如對部落格相關商業聯結採取放任態度,此版規形同虛設.
: 既已保障"合法"金融業務之權益,為何又要為"非法"開一扇方便之門?
: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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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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