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討論簽名檔是否可放置BLOG連結

看板Fund (基金板)作者 (rocket #3)時間17年前 (2008/01/04 22:49), 編輯推噓5(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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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eed (海尼根)》之銘言: : ※ 引述《trinity1103 (山姆)》之銘言: 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11.16 03:11 pm 一名股市王姓老師,沒有經過證期會核准,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公開授課,並收取上課 費用,法院判處王3月徒刑確定,王不服判決,以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工作權利, 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34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沒有抵觸憲法所 保障之基本權利,並無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按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為其個人對證券投資意見的表 達或資訊提供,其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使參與講習者有獲得證券投資相關資 訊的機會,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不過,依照證交法第18條第1項及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 應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營業範圍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的資格。大法官認為上述的限 制手段與目的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並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 的意旨。 此外,大法官認為,證交法第18條及相關管理規則的規定,主要是建立證券投資顧問的專 業性,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情事,且該業務範圍並不包括一般性的證券投資資訊 ,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目得的證券講習,因此,認定 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並未抵觸,無違憲情事。 【2007/11/16 聯合晚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5.51

01/04 23:05, , 1F
感謝清楚案例
01/04 23:05, 1F

01/05 00:50, , 2F
不要再騙人了,你們去金管會檢舉N次了 根本就沒違法
01/05 00:50, 2F

01/05 00:50, , 3F
投信投顧法規也不讀熟一點,他規定的是對證券個股建議
01/05 00:50, 3F

01/05 00:51, , 4F
並無對基金做相關規範,請不要因為要攻擊我昧著良心說話
01/05 00:51, 4F

01/05 00:56, , 5F
你好像還是搞不清楚,"投信投顧法規"投信就是代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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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0:57, , 6F
公司,連投信公司裡面做DM的人都要求要證照了,以分析
01/05 00:57, 6F

01/05 00:58, , 7F
維生的人不用嗎?
01/05 00:58, 7F

01/05 01:43, , 8F
你去金管會檢舉,他都跟你說沒違法了為什麼還要在這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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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1:45, , 9F
你是在說我嗎? 我從來沒有向金管會或奇摩檢舉你
01/05 01:45, 9F

01/05 01:46, , 10F
你這樣是"抹黑"喔~~ 不過你如果願意把基本資料給我,
01/05 01:46, 10F

01/05 01:47, , 11F
我很樂意去的~~ 等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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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3:25, , 12F
有沒有做自己心知肚明啦
01/05 03:25, 12F

01/05 10:38, , 13F
噓屁啊 什麼叫昧著良心說話 最好大法官也是昧著良心啦
01/05 10:38, 13F

01/05 13:29, , 14F
沒品的X在噓啥...原PO只是貼新聞自己對號入座 哭哭
01/05 13:29, 14F

01/06 21:49, , 15F
這樣吧 我在律師事務所 我願意為兩者免費做公證
01/06 21:49, 15F

01/06 21:49, , 16F
如果T網友去檢舉而不敢認,請T網友捐個十萬出來給聯合勸募
01/06 21:49, 16F

01/06 21:50, , 17F
同樣的標準,如果RC今天提不出T網友去檢舉而信口開河
01/06 21:50, 17F

01/06 21:50, , 18F
也一樣捐十萬出來給聯合勸募
01/06 21:50, 18F

01/06 22:02, , 19F
m大的說法我接受,我願意為我以上的推文負責,就等RC囉
01/06 22:02, 19F
文章代碼(AID): #17VaUKcQ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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