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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eed (海尼根)》之銘言:
: ※ 引述《trinity1103 (山姆)》之銘言:
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11.16 03:11 pm
一名股市王姓老師,沒有經過證期會核准,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公開授課,並收取上課
費用,法院判處王3月徒刑確定,王不服判決,以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工作權利,
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34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沒有抵觸憲法所
保障之基本權利,並無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按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為其個人對證券投資意見的表
達或資訊提供,其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使參與講習者有獲得證券投資相關資
訊的機會,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
不過,依照證交法第18條第1項及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
應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營業範圍者,應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的資格。大法官認為上述的限
制手段與目的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並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
的意旨。
此外,大法官認為,證交法第18條及相關管理規則的規定,主要是建立證券投資顧問的專
業性,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情事,且該業務範圍並不包括一般性的證券投資資訊
,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目得的證券講習,因此,認定
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並未抵觸,無違憲情事。
【2007/11/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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