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討論簽名檔是否可放置BLOG連結

看板Fund (基金板)作者 (rocket #3)時間17年前 (2008/01/12 10:32),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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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mmer (.......................)》之銘言: : 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這可能要請有法律專業的版友解答一下。 著作權法 第七章 罰則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我記得板上的moist大在法律事務所服務吧 還是請更專業的m大來說明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8.210

01/12 10:33, , 1F
LAW版有討論串可參考~~
01/12 10:33, 1F

01/12 11:01, , 2F
基金版越來越妙了...快變成各式顧問諮詢區...XD
01/12 11:01, 2F

01/12 13:55, , 3F
其實還是有可能不會有事..畢竟後頭有自己的"心得"或"觀點"
01/12 13:55, 3F

01/12 13:56, , 4F
另外新聞報導那就更不會有事..第九條有規定排除著作權保護
01/12 13:56, 4F

01/12 13:57, , 5F
重點應該放在是否無照收費教學的部份比較對
01/12 13:57, 5F

01/12 13:58, , 6F
的名單..我是建議集中在收費是否合法之處..
01/12 13:58, 6F

01/12 13:59, , 7F
收費絕對不會合法 只是看他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01/12 13:59, 7F

01/12 18:47, , 8F
就我所知應該沒有.....新聞原則上不是著作權標的
01/12 18:47, 8F

01/12 18:48, , 9F
當然可能有錯...我並沒有真的修過著作權法
01/12 18:48, 9F
文章代碼(AID): #17Y2Qd3A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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