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請問有關特休的計算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milo chen)時間17年前 (2007/11/17 07:54),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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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引述《syaw (123)》之銘言: : : 推 mddc62:話不能這麼說 勞基法特休算是全有全無,超休被扣合理 但是 11/16 20:23 : : → mddc62:該休沒有休公司應該給員工 我超愛策反同仁的 11/16 20:24 : 原文恕刪。趁著等星光大道的空檔來回個文...分幾點來講: : (壹) : 首先,現在的特休,勞基法規定滿一年,每年應給七天特休, : 有些公司會規定,滿一年後,第一年特休以比例給之,第二年起才是給七天。 : 如下圖(一)這樣: : 圖一(假設 95.4.1為到職日): : 95.4.1 95年底 96.4.1 96年底 97年底 : ----I---------∣-----I------------∣------------------∣------------------∣ : 到職日 5天 7天 7天 : 也就是自96.4.1起才可以休特休,而且至96年底只能休5天,到97.1.1起才有七天。 : 就有人會質疑,勞基法不是規定說滿一年就可以休七天, : 那為什麼我96.4.1已經滿1年,可是96年特休卻只有五天???是公司違法嗎?? : 嗯...當然沒有!因為勞基法是規定,"每年"應該七天特休,就是"一年之內"給你就行了, : 所以實際上,圖(一)是可以畫成像圖(二)這樣: : 圖二: : 95.4.1 95年底 96.4.1 96年底 97.4.1 97年底 98.4.1 : ----I---------∣-----I------------∣----I--------------∣----I-------------∣ : 到職日 5天 2天 5天 2天 5天 : 看懂了嗎?他還是在"一年之內"給你七天。 : (貳) : 所以,如果員工在97.3.15離職 : 依照圖一,他可以休完七天再辭職;但依照圖二,他就只能休兩天! : 所以我說版主的公司會虧,就是虧在這裡(差五天),因為實際上圖二是合法亦合理 : (參) : 我會回這篇也是因為m大的「勞基法特休算是全有全無」這個論點, : 因為公司會有上面第二點的的疑慮,才會逐漸出現 "上下半年各休一半" 的制度, : 這當然得經過勞資雙方協商,而一旦確定這樣施行時, : 等於說,在年初就已經"排定",上半年最多休3天(或四天), : 如果上半年的份已經休完離職,下半年的那幾天未休特休是否要給員工工資??? : 答案是不用, : 因為員工自願離職,不可歸責於雇主,所以"排定"的下半年特休,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 反之,若員工是非自願離職,那雇主就要給工資。 看到本篇其實有種莫名的興奮,總覺得有很多不同意見在生活中是一件好事 底下是我對"特休"這件事情一些看法,也請各位先進提供一些指導: 壹、E大對於特休的解釋真的非常好,我非常確定自己無法解釋的比他更好 在此我只是提供一種不同的觀點及想法來看這一件事情,但由於非HRM本科及法律 背景,所以解釋/觀點如有錯誤,還是那一句話:請各位先進不吝指導 ------------------------底下將會是又臭又長又無趣的說明----------------------- -----------------------各位大大一定要有心理準備會打哈欠---------------------- ---------------------------理論開始(先不討論實務)---------------------------- 貳、與特休有關的資訊 2.1勞基法 第38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上面這二點是屬於法律的位階,所以其規範算是強制性,底下將補充解釋令以完整之 2.3特別休假究竟應該照年度比例給假還是我所說的全有全無律.... 個人覺得答案二個都是: 2.3.1 員工在職時雇主可以依照2.2的第二款安排切割年度休假並無不可 2.3.2 員工離職時應依解釋令 (83)台勞動二 字第01664號文辦理 要旨: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 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 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 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所以從上述這二個小論點,原PO公司HRM單位人員挺專業的...非常清楚在職及 離職的切割 ========================想打哈欠了嗎?正常,PO正在打哈欠==================== 2.4離職時可不可以要求將特別休假轉成$$$ (小弟這個論述很久以前就知道,但從未跟公司要求過!) 2.4.1公司內部公告是否依照年度切割特別休假(依上述論點2.2) 2.4.2解釋令(87) 台勞動二 字第 041683 號 要旨: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 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 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 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 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記得這是雇主要求,不是勞工要求!) 2.4.3解釋令(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776 號 要旨: 勞工因故離職,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 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 日數之工資。 所以依照上述論點,公司內部公告規範或者條文或系統無法讓提出離職員工請完 特別休假且僱主未要求勞工將特休請完,個人覺得綜合上述的解釋令及公司內部 規範以原PO所說10天被切割成二個五天,雇主又不要求我把明年的五天休完,況 且公司內部系統已經告訴我今年特休已經是0,所以我會認為這是雇主不讓勞工休 假 以上解釋望各位先進不吝指導 PS.我也都有看星光大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57.24

11/17 15:48, , 1F
有關2.4要先說明 因為主管不認同這樣的作法 且基於君子絕
11/17 15:48, 1F

11/17 15:48, , 2F
交不出惡言的想法 故從未與前公司要求$$$
11/17 15:48, 2F

11/17 16:33, , 3F
謝謝你的解說 很詳細
11/17 16:33, 3F

11/18 20:03, , 4F
所以要勞資協商過...開個勞資會議做成決議就行了
11/18 20:03, 4F

11/18 20:05, , 5F
變成員工知道且接受這個制度,這就不可歸責於雇主了
11/18 20:05, 5F

12/10 23:42, , 6F
印象中屬於法律位階的東西 只要有人提告就會成立
12/10 23:42, 6F
文章代碼(AID): #17FYsYeI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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