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powerslide)時間14年前 (2010/12/19 22:56), 編輯推噓13(21873)
留言102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7/30 (看更多)
推 Matsui:我想陳所長如果看到某人自稱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等文,應該很 12/19 22:45 → Matsui:慶幸此人已非該所員工,不但不會訓誡xxrun,還會大大嘉許 12/19 22:46 → Matsui:陳所長OS:呼,好險不用再在事務所看到這個人了...... 12/19 22:48 → xianyu:powerslide:我詛咒這個人下18層地獄,我見一次砍一次 12/19 22:48 → xianyu:修養如何,人心自有公斷,路人之見僅於此。 12/19 22:49 → xianyu:況且這裡是公開的版,與人爭辯,是件不榮譽事? 12/19 22:51 → xianyu:況且,再說P博士的論點如自己所言堅強始終如一,可令人折服 12/19 22:53 → xianyu:何必擔心更多鄉民前來一覽風采,還需口出惡言。善哉善哉 12/19 22:54 要我公開我們之間的信件嗎? 我說過了,我們之間井水不犯河水 互不干擾 今天既然你違約 就別怪我無情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0.81

12/19 23:00, , 1F
我還是不懂你的邏輯耶!人家說那句話,哪裡犯到你了?
12/19 23:00, 1F

12/19 23:01, , 2F
人家既沒有參與議題的討論,也沒有公開你們之間的恩怨,
12/19 23:01, 2F
噓 xxrun:趕緊備份,禮拜一拿去事務所給同事看,太好笑了! 12/17 23:57

12/19 23:02, , 3F
更沒有利用本來認識的身份去醜化你。為什麼連推個文都要
12/19 23:02, 3F

12/19 23:03, , 4F
被你說是所謂的違約勒?再者,鄉民質疑你是因為你刪文
12/19 23:03, 4F

12/19 23:04, , 5F
根本不是因為他的推文內容啊!
12/19 23:04, 5F
不知道damnkids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故作瞎子?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05)

12/19 23:07, , 6F
所以「拿去給同事看」就是冒犯你了?這是個公開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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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damnkids看不懂什麼叫井水不犯河水嗎? 難怪damnkids自承中文造詣很差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08)

12/19 23:07, , 7F
你的言行不想被大家看到,那就不要PO在公開版啊!
12/19 23:07, 7F
?????? 噓 xxrun:趕緊備份,禮拜一拿去事務所給同事看,太好笑了! 12/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1)

12/19 23:11, , 8F
所已...【拿去】很重要嗎? 這裡任何想進這版的人都看的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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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看不懂井水不犯河水意義嗎? 其他人拿都可以,惟獨xxrun不行 這麼簡單明瞭的意思不需要我一再解釋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3)

12/19 23:12, , 9F
說真的,我很佩服您P博士以一擋百的戰神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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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13, , 10F
畢竟這需要有勇氣和實力,可是當輪為口水戰和意氣之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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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13, , 11F
所以P大的意思是 叫大家來這裡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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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ㄘ 我本來就不怕人看 也不怕人噓啊 惟獨你xxrun沒資格噓也沒資格宣揚 怎麼damnkids還想不通這麼簡單的道理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5)

12/19 23:14, , 12F
我不懂P大既然對自己的論述這麼有信心,別人來看也只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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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14, , 13F
沒人想犯你,似乎有點妄想傾向。如果無法忍受不一樣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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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15, , 14F
佩服你吧!這到底哪裡犯到你?還是這個前提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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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15, , 15F
我真的建議你同樣【眼不見為淨】別來逛這版,也不需要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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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16, , 16F
來與人論戰。畢竟您有您可大做文章的園地(期刊阿law版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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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喔 請別無限上綱 從同到尾我只刪你xxrun的噓文而已 可別無限上綱到一切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20)

12/19 23:23, , 17F
所以,也就是說「井水不犯河水」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12/19 23:23, 17F
噗ㄘ 既然都說井水不犯河水了 怎麼還會允許xxrun來噓文甚至揚言拿給公司的同事看? damnkids的中文程度應該沒有差到這種地步吧 護航護到這樣子很難看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26)

12/19 23:24, , 18F
該不會你認為我是xxrun,從頭到尾搞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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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25, , 19F
只要有你P大說話的地方xxrun就要封口閉嘴?
12/19 23:25, 19F
封口閉嘴倒是不必啦 不過*[31m拿去*[m事務所給同事看,也不算什麼針對文章的反駁吧

12/19 23:25, , 20F
我是很想知道偉大的P博士是何方神聖,也真的想拜讀您號稱
12/19 23:25, 20F

12/19 23:26, , 21F
可以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的文章。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搞錯攻擊
12/19 23:26, 21F

12/19 23:27, , 22F
對象。我還真是對戰神看走了眼,真傻眼(攤手)
12/19 23:27, 22F
疑怎麼又轉換論點了 您不是【眼不見為淨】嗎? 我回您只刪xxrun的文章,可沒刪其他人的文章,怎麼您不針對此點回答 反而新闢戰場了呢?

12/19 23:27, , 23F
都說了我的前提是P大你的論述很棒很堅強啊!所以這樣到底
12/19 23:27, 23F

12/19 23:28, , 24F
哪裡犯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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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28, , 25F
拿去給公司同事看,同事看到一定會說,p大真棒是你錯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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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29, , 26F
了。看來你自己該檢討囉!這樣到底有啥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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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30, , 27F
貴所長看到一定也會說,當初讓P大離職真是可惜啊!這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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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30, , 28F
好處沒有壞處吧!我想不通的地方一直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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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23:31, , 29F
但如果P大覺得前提不存在的話,那可能算的上是種冒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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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8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12/20 13:08, , 68F
網路傳輸訊息,那當然就是以實際資料的傳輸地(上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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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09, , 69F
為判別標準
12/20 13:09, 69F

12/20 13:11, , 70F
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哪裡有說是傳輸(上網)地了?
12/20 13:11, 70F

12/20 13:15, , 71F
樓上要不要先研究一下主機server的定義?
12/20 13:15, 71F

12/20 13:18, , 72F
如果你沒有自己架設http或ftp或mail server,請問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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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19, , 73F
主機在哪裡?中華電信嗎?中華有允許網路撥接者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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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20, , 74F
server管控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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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22, , 75F
照1484的說法,應該不是在月旦,而是在台灣法學。
12/20 13:22, 75F

12/20 13:29, , 76F
power我看到那個是 被害人上網地為侵權行為結果地
12/20 13:29, 76F

12/20 13:29, , 77F
是犯罪結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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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36, , 78F
那這樣仔起不是全世界只要能連得上網,看到該網頁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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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36, , 79F
家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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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39, , 80F
還有刑法第7條的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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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54, , 81F
前年總統大選某陣營告過國外上網散播不實消息的網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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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13:54, , 82F
來道歉了事,可惜,不然就有判決書了。
12/20 13:54, 82F

12/20 14:11, , 83F
你舉的判決是看伺服器在哪裡,根本導不出你的結論好嗎
12/20 14:11, 83F

12/20 14:12, , 84F
台大土木所博士生都這麼難溝通嗎?
12/20 14:12, 84F
您連對手的確實身分都沒搞清楚,怎麼跟對方辯論勒 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175號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電腦主機、光碟機、數據機、螢幕顯示機等均在台 北市士林區士東路六七號二樓,交易地亦位於台北市承德路之三德飯店,固均 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惟本件被告電腦撥接之「網際光華螞蟻市場」 網站實際伺服器(網頁主機)架設位置,係在台北市民生東路五段一五一之二 號一樓,屬原審法院管轄區域,且由原審法院管轄對被告之應訴並無不便,則 不論依狹義說或上開折衷管轄之見解,原審法院對本件犯罪均應有管轄權。原 審未為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之諭知,尚嫌未洽。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 判,以資適法,本院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2/20 14:20, , 85F
土木所?我還以為是法研所的。
12/20 14:20, 85F

12/20 14:34, , 86F
怎麼突然跑出土木所來!?
12/20 14:34, 86F

12/20 14:53, , 87F
這情況管轄權怎樣 我是不知道啦 我只知道 我想跟P大學習
12/20 14:53, 87F

12/20 14:54, , 88F
查了一下這個判決字號 好像根本無關耶???
12/20 14:54, 88F

12/20 14:55, , 89F
是我的電腦有問題了嗎??
12/20 14:55, 89F

12/20 16:23, , 90F
他也只有說他是"王老師"學生 也許王老師不等於王澤鑑?@@""
12/20 16:23, 90F

12/20 16:46, , 91F
GGOGLE大神 真的猛
12/20 16:46, 91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0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06)

12/20 17:06, , 92F
你舉的判決跟引用的判決 不同
12/20 17:06, 92F
有差嗎? 96年上易字第361號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 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例意旨參照)又數人共犯一罪之 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6條均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三、原判決略以:查本件被告林○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6段761巷16弄25號,犯罪地亦在該處, 且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被告與居住在臺北市之同案 被告翁光諄之間為各別之犯罪,並無共犯或其他相牽連案件 之關係,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 轄權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之。 被告林○之住、居地固均在新竹市,惟查: 被告林○於偵查中坦承自93年10月左右免費加入「E酷網」 之一般會員,在94年7月繳了500元會費,且提供網路硬碟空 間100MB給「E酷網」使用,即開始下載「E酷網」內之 音樂與影片等語。而「E酷網」係涂嘉城所設,並自94年1 、2月開始收費等情,亦據涂嘉城於偵查中供明,二人即有 共犯之結構關係。再依起訴事實所載,林○與涂嘉城、翁光 諄亦有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見起訴書第4頁第11行至28 行 )。公訴人於原審96年1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應該是 各別犯案云云,尚有不合。而同案被告翁光諄之住所在台北 市信義路4段400巷6弄11號3樓,則揆諸前開之規定,三人共 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則原法院即臺北地院尚非無管轄權。 本件原審未加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並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之諭知,尚嫌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 院更為詳研後,另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 決。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10)

12/20 17:16, , 93F
power有問必答耶 XDD
12/20 17:16, 93F

12/20 19:00, , 94F
理論上是這樣 可是最高法院沒有做成判例之前 判決都是
12/20 19:00, 94F

12/20 19:00, , 95F
僅供參考
12/20 19:00, 95F

12/20 23:54, , 96F
文不對題 人家講東 po大講西 人家在討論公然侮辱罪的管
12/20 23:54, 96F

12/20 23:56, , 97F
轄 po大所提的判決卻與公然侮辱罪無關 看來po大對犯罪結
12/20 23:56, 97F

12/20 23:57, , 98F
果地的見解與某些大大有所出入耶
12/20 23:57, 98F
俗話說的好,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看電視 當被告使用網路終端機的方式將文章po上網頁主機,使其文字處於不特定之多數人 得共瀏覽的狀態,其犯罪行為和結果就已經完成了,還有什麼結果不結果地的問題? 難道還要一一檢查每個瀏覽的終端機所在,才叫做犯罪結果地嗎? 而不管是網路上的公然侮辱的公然或侵害著作權的散佈,其本質上有何不同?需要分 別對待? 斤斤計較於罪名卻無視為犯罪行為本身之特性,這就叫做針對主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79號 一、陳瑋铊前曾委由洪再璋獨資之嘉昌齊柏林車業行(址設臺北 市○○區○○路6 段449 之1 號,下稱齊柏林車行)為其更 新行車電腦程式,嗣因對更新後之性能仍不滿意,乃要求齊 柏林車行再次更新,惟因遭齊柏林車行拒絕,為發洩怒氣, 明知其在FACEBOOK網站上註冊「飛尾」之帳號有高達300 名 友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基於侮辱之意,於民國98年11月26日 ,在臺北市○○區○○路235 巷34號3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 連結至FACEBOOK網站,公然張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機 機掰掰操」之輕蔑文字,足以貶損洪再璋即齊柏林車行之社 會評價。 .............................................. 二)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 層次與內容上的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 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 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 有關誹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次所 謂侮辱者,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抽象的漫罵, 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 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言。被告以上 揭在在FACEBOOK網站上公然張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 機機掰掰操」等文字方式,其中「贛你娘」之詞意,本即 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從而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 訴人,即難謂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且其所張貼 上開文字,依社會通念,亦均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顯有輕蔑告訴人,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裡上感受難堪, 自屬侮辱言語無疑。 (三)另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查本件參諸 被告在FA CEBOOK網站上註冊「飛尾」之帳號有高達300名 友人得以共見共聞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認明確 (見原審卷第15頁正面),堪認被告在上開網站上公然張 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機機掰掰操」等文字,核其手 段之性質,自屬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無訛 。是被告辯稱:伊雖在FACEBOOK網頁上發表言論,但其中 知悉齊柏林車行之人不超過2位,且網友能否知悉「齊柏 林」且網友能否知悉「齊柏林」代表什麼,甚若非經人告 知,齊柏林車行亦無從知其遭被告於網路上評論,自難認 被告行為有何公開或可得而知之情況云云,顯不足採信。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21 05:1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21 05:21)

12/21 09:33, , 99F
看來整個律師版 就屬po大最有常識、最常看電視 哈哈
12/21 09:33, 99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47.65 (12/21 11:21)

12/21 19:45, , 100F
推~QQ
12/21 19:45, 100F

01/17 13:01, , 101F
果然是台大博士出品
01/17 13:01, 101F

01/19 17:42, , 102F
@@" ? = ="
01/19 17:42, 102F
文章代碼(AID): #1D3XqUPQ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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