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OPT 新規定的解讀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mud2008 (Show me the money!)時間17年前 (2008/04/21 23:46)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4/18 (看更多)
※ 引述《kingofgar (我是聰明人)》之銘言:
: ※ 引述《MOYO (茉幽)》之銘言:
: : 這些新的規定如果生效的話意味著什麼呢?
: : #1. 以往用OPT期間(12個月)來prepare 申請別的學位/學校的計畫行不通,
: : 因為OPT生效三個月內沒找到工作就bye 了
: : to be continued....
: 關於這點最近在我們學校辦的說明會聽到的好像有點不一樣
: 不過規定剛出來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 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 如果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是喪失提出申請延長的資格
: 那就代表是照著原本的opt制度走
: 這樣的制度是希望申請延長的人 是真的因為有工作而延長
這邏輯有點怪,在三個月後找到工作後,之後也是"因為有工作而需要延長"
難道就不能申請改成29個月?
目前聽到大陸的版本還是,三個月沒找到就要離開了
但是可以用 self-employ 來維持自己的身分,實際上怎麼做我不知道,
目前看起來似乎沒有人是可以確切了解的,也無人有實際經驗。
: 如果沒申請延長的話 opt還是一年 並不是說現在opt都改成29個月
: 我剛剛重看了一次原始檔案對這部份還是不太了解
: 希望板上高手可以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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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127.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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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01:1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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