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OPT 新規定的解讀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 (我是聰明人)時間17年前 (2008/04/22 01:48),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18 (看更多)
※ 引述《mud2008 (Show me the money!)》之銘言: : ※ 引述《kingofgar (我是聰明人)》之銘言: : : 關於這點最近在我們學校辦的說明會聽到的好像有點不一樣 : : 不過規定剛出來可能校方也不一定非常清楚 : : 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 : 如果三個月內沒有找到工作,是喪失提出申請延長的資格 : : 那就代表是照著原本的opt制度走 : : 這樣的制度是希望申請延長的人 是真的因為有工作而延長 : 這邏輯有點怪,在三個月後找到工作後,之後也是"因為有工作而需要延長" : 難道就不能申請改成29個月? 我的理解是這樣可以避免利用OPT遊山玩水11個月, 到了最後一個月才開始找 三個月內找到的而且符合stem,才可以延長至29個月 : 目前聽到大陸的版本還是,三個月沒找到就要離開了 這是我concern的地方 究竟這三個月如果沒找到是否就得離境? 事實上現在工作也不好找阿.三個月還真的不太夠用 : 但是可以用 self-employ 來維持自己的身分,實際上怎麼做我不知道, : 目前看起來似乎沒有人是可以確切了解的,也無人有實際經驗。 : : 如果沒申請延長的話 opt還是一年 並不是說現在opt都改成29個月 : : 我剛剛重看了一次原始檔案對這部份還是不太了解 : : 希望板上高手可以給予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7.151.233.131

04/22 02:38, , 1F
的確不夠用,所以要畢業前半年就開始找
04/22 02:38, 1F

04/22 04:19, , 2F
現在uscis的規定就是失業3個月後身份失效(非法)
04/22 04:19, 2F

04/22 04:20, , 3F
所以理論上不能繼續居留; 它的執行方式還沒公布,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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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現行規定,失業3個月絕對有問題,沒被抓不代表未來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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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08:51, , 5F
試著找non-pay的Intern頂著先吧
04/22 08:51, 5F

04/24 08:40, , 6F
所以找到unpaid的intern也算是找到雇主就可以繼續留下?
04/24 08:40, 6F

04/24 08:41, , 7F
這是不是要出甚麼證明?
04/24 08:41, 7F
文章代碼(AID): #183DDeGA (Oversea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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