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若別人的專利和自己的產品有“部份”很갠…
※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很像?有多像?
: 基本上我看到的是美國專利
: 由於他實在寫得太“籠統”,或是說,很會運用上位概念的字眼
: 所以我無法單從專利內容來判斷到底有多像
: 只能約略判斷目的、功能是一樣的
: 要達到這個目的功能,產品應用的元件在上位概念來講也是無法區別
: 延續我舉的例子
: 對方是可錄音的裝置
: 所包含的元件就是input裝置 和 儲存記憶裝置 和中間的運算裝置
: 他的東西和我的東西到底有多像呢?
: 說實在我覺得即使實際產品差很多,也會打到他的專利,因為他實在寫得太寬了!
如果以B專利申請當時的背景,沒有人想到如此做
範圍寫的寬也沒有什麼不對
: : 到底是還是不是?用'似乎'很難判斷
: : 到底是不是有所不同?
: : A = B + C ?
: : 如果你生產產品在市面上賣的話,就你的字面上解釋!一定是侵權
: : 但是你如果只是申請專利A,並沒有侵權
: : 另外,如果你的產品的一部分是向B公司購買的錄音的裝置
: : 並且你的產品的另一部分是向C公司購買的播放聲音的裝置
: : 那你就沒有侵權!
: 你的意思是說,我乾脆去買B和C的產品回來組合成A
: 這樣就不會構成侵權的問題
: 又可以申請一個新的專利A
: 是這樣嗎?
順序可能寫反了
假設你的專利A審核通過了
再假設專利A是B+C+特徵D
那你必須要得到B公司與C公司的授權
或者是B的部分與專利B的公司購買,C的部分與專利C的公司購買
要不然就是侵權
當然,專利是屬地主義
假設專利B的公司並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且專利C的公司也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那你在台灣怎麼生產,販賣或使用都不構成侵權
: : 假設你的A專利通過審查,並不表示你生產A產品在市面上賣沒有侵權
: 啊?!專利可以通過審查卻不能賣
: 這是什麼情形?
上面已經解釋您的疑問了
: : 很有可能不會通過,除非另外有特徵(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
: 但是沒有人將具有B和C功能的東西組合在一起呀!
: 也就是說,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可以達到的目的是前所未有的
這個很難說!
如果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這個是理所當然的
B功能+C功能=A功能=沒有特徵(即使沒人作過)
: : 假設你的產品(注意是產品,不是你申請的專利)的一部分可以被專利B的獨立項描述
: : 你的產品理論上是侵專利B擁有者的權
: : 然而事實上並不一定
: : 侵權的判定必須要經過判斷是否字義侵權開始
: : 以上述的假設勢必是有字義侵權
: : 接下來要判斷逆均等論是否成立
: : 這裡說明:逆均等論指的是雖然字義可以解釋此產品
: : 但是實質上未利用專利B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 : 當逆均等論不成立之後
: : 再判斷是否有禁反言的問題
: : 這裡說明:禁反言用白話文就是 之前說過的話不可以反悔
: : 以專利來說,一般業界申請專利常用的手段都會故意把獨立專利範圍寫的非常大
: : 當收到審查委員核駁時,再去進一步限縮專利
: : 但是每一次改寫權利範圍時,就表示放棄了某一部分的權利
: : 以後就不能在主張上面你所放棄的權利(相關案件比較有名的是festo案件)
: : 另外,在核駁答辯的時候,專利申請者也很有可能根據審查委員的理由
: : 提出答辯意見時,不小心限定了本專利只能用在什麼地方
: : 以後別人用你的發明用在別的地方,專利擁有者便無法主張專利權
: : 再假設沒有禁反言的情況時,你的產品就是侵犯了專利B
: : 上面的侵權判定只是理想的情況
: : 事實上,專利B的擁有者如果告你侵權,除了用訴訟或賠錢的手段解決之外
: : 另外還可以舉發專利B
: : 假設B的專利範圍寫的太大
: : 你可以蒐集專利B的申請日之前,是否有相類似的技術
: : 以那些技術作為證據提出舉發(重新審查)讓專利B限縮她的範圍
: : 使得專利B新的專利範圍無法解釋你的產品,這樣就避開了專利B
: : 當然上面的方法在台灣似乎是沒什麼用的
: : 主要是因為台灣的審查委員太x
: : 台灣的審查委員通常很容易站在保護專利擁有者的立場
: : 但是提出專利重新審查在美國可是非常的有用
: 哇~十分專業!謝謝!
謝謝您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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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rico 來自: 210.85.115.27 (03/12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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