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若別人的專利和自己的產品有“部份”很갠…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婷兒養的小熊)時間18年前 (2006/03/12 21: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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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benton (lobenton)》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很像?有多像? : 基本上我看到的是美國專利 : 由於他實在寫得太“籠統”,或是說,很會運用上位概念的字眼 : 所以我無法單從專利內容來判斷到底有多像 : 只能約略判斷目的、功能是一樣的 : 要達到這個目的功能,產品應用的元件在上位概念來講也是無法區別 : 延續我舉的例子 : 對方是可錄音的裝置 : 所包含的元件就是input裝置 和 儲存記憶裝置 和中間的運算裝置 : 他的東西和我的東西到底有多像呢? : 說實在我覺得即使實際產品差很多,也會打到他的專利,因為他實在寫得太寬了! 如果以B專利申請當時的背景,沒有人想到如此做 範圍寫的寬也沒有什麼不對 : : 到底是還是不是?用'似乎'很難判斷 : : 到底是不是有所不同? : : A = B + C ? : : 如果你生產產品在市面上賣的話,就你的字面上解釋!一定是侵權 : : 但是你如果只是申請專利A,並沒有侵權 : : 另外,如果你的產品的一部分是向B公司購買的錄音的裝置 : : 並且你的產品的另一部分是向C公司購買的播放聲音的裝置 : : 那你就沒有侵權! : 你的意思是說,我乾脆去買B和C的產品回來組合成A : 這樣就不會構成侵權的問題 : 又可以申請一個新的專利A : 是這樣嗎? 順序可能寫反了 假設你的專利A審核通過了 再假設專利A是B+C+特徵D 那你必須要得到B公司與C公司的授權 或者是B的部分與專利B的公司購買,C的部分與專利C的公司購買 要不然就是侵權 當然,專利是屬地主義 假設專利B的公司並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且專利C的公司也沒有在台灣申請專利 那你在台灣怎麼生產,販賣或使用都不構成侵權 : : 假設你的A專利通過審查,並不表示你生產A產品在市面上賣沒有侵權 : 啊?!專利可以通過審查卻不能賣 : 這是什麼情形? 上面已經解釋您的疑問了 : : 很有可能不會通過,除非另外有特徵(專利要件,新穎性、進步性...) : 但是沒有人將具有B和C功能的東西組合在一起呀! : 也就是說,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可以達到的目的是前所未有的 這個很難說! 如果A是同時有B和C的功能這個是理所當然的 B功能+C功能=A功能=沒有特徵(即使沒人作過) : : 假設你的產品(注意是產品,不是你申請的專利)的一部分可以被專利B的獨立項描述 : : 你的產品理論上是侵專利B擁有者的權 : : 然而事實上並不一定 : : 侵權的判定必須要經過判斷是否字義侵權開始 : : 以上述的假設勢必是有字義侵權 : : 接下來要判斷逆均等論是否成立 : : 這裡說明:逆均等論指的是雖然字義可以解釋此產品 : : 但是實質上未利用專利B所揭示之技術手段 : : 當逆均等論不成立之後 : : 再判斷是否有禁反言的問題 : : 這裡說明:禁反言用白話文就是 之前說過的話不可以反悔 : : 以專利來說,一般業界申請專利常用的手段都會故意把獨立專利範圍寫的非常大 : : 當收到審查委員核駁時,再去進一步限縮專利 : : 但是每一次改寫權利範圍時,就表示放棄了某一部分的權利 : : 以後就不能在主張上面你所放棄的權利(相關案件比較有名的是festo案件) : : 另外,在核駁答辯的時候,專利申請者也很有可能根據審查委員的理由 : : 提出答辯意見時,不小心限定了本專利只能用在什麼地方 : : 以後別人用你的發明用在別的地方,專利擁有者便無法主張專利權 : : 再假設沒有禁反言的情況時,你的產品就是侵犯了專利B : : 上面的侵權判定只是理想的情況 : : 事實上,專利B的擁有者如果告你侵權,除了用訴訟或賠錢的手段解決之外 : : 另外還可以舉發專利B : : 假設B的專利範圍寫的太大 : : 你可以蒐集專利B的申請日之前,是否有相類似的技術 : : 以那些技術作為證據提出舉發(重新審查)讓專利B限縮她的範圍 : : 使得專利B新的專利範圍無法解釋你的產品,這樣就避開了專利B : : 當然上面的方法在台灣似乎是沒什麼用的 : : 主要是因為台灣的審查委員太x : : 台灣的審查委員通常很容易站在保護專利擁有者的立場 : : 但是提出專利重新審查在美國可是非常的有用 : 哇~十分專業!謝謝! 謝謝您的評論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15.27 ※ 編輯: jerico 來自: 210.85.115.27 (03/12 21:23)
文章代碼(AID): #1451tYUX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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