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吉普生式獨立項保護領域
專利新手 撰寫新案相關問題就教版上各位大大:
一般吉普生式獨立項(EPO兩段式寫法)
會要求將習知技術寫在preamble 具新穎性技術寫在「其特徵在於」之後
我想問的是 一技術方案如果包含技術特徵a b c
則寫成preamble: a b 其特徵在 c
以及 presamble: a 其特徵在 b c
兩者的保護範圍有差嗎?
根據全要件原則 不管寫成哪一種形式 係爭標的不都是應該包含技術特徵 a b c
才會落入本案的範圍而造成侵權嗎
若市面上出現一種僅含 a b 的產品 或僅含b c 的產品
則上面兩種寫法 對本案技術特徵的保護 會產生任何差別嗎?
主管只記得大概有實務上有兩派見解
因為不想不小心犧牲客戶權利 特上來就教
請各位先盡前輩能撥冗指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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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給那些遙遠而似在目前,親近而如隔千年的朋友們。
因為那些面孔最為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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