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吉普生式獨立項保護領域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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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最缺乏的就是人與人的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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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220.133.78.142
: : 推 blueson:個人見解:Yes,不一定,Yes 01/12 23:05
: : → blueson:個人偏見:沒事不要寫"其特徵在於",也不要寫"preamble" 01/12 23:05
: : 推 ltortoise:可以請教何以使用preamble撰寫claim會有無效的風險嗎? 01/12 23:54
: 若將部份技術特徵寫入preamble來規避審查委員的審查
: 然後在侵權時實質上擴張了專利範圍
: 那麼就很可能因為claim包含的技術特徵太少而被提起無效之訴
: 因為在claim construction中
: 無論如何僅能主張一種範圍
: 要大的 就有無效的風險
: 要小的 就有沒有侵權的風險
: 如此而已
: 另外d版友提的在preamble中塞入無意義的敘述
: 雖可規避審查
: 但同樣會面臨上述問題
: 另外claim construction本身就是非常複雜 模糊的過程
: 再加上review de novo制度
: 所以大家才會愛rocket docket啊...XD
非常感謝版上眾前輩的賜教
所以以本案而言 若我寫成 一種包含a b 的XX 其特徵在 c
a b 又未被 c 所提及 則我的獨立項等於只有技術特徵c
人家只要有技術特徵 c 就會採到我的claim
相對的 前案若有C 則我很也容易被舉發
但若我的C有提到a b 則這種寫法
就跟 一種xx 包含技術特徵a b c的保護範圍一樣囉...
另外p大說的RIM v. NTP 我會好好研究
若有心得再跟大機分享
另外 有一點我沒交代清楚
其實這是一件EPO的案子
所以後來我主管的主管告訴我 兩段式對EPO來說是既定格式
所以EPO在看這個案子的時候 會把其特徵在於拿掉
等於一個包含a b c的xx
但在訴訟上 仍可能會有禁反言等問題 只是不知道會出現在什麼時候
至於美國吉普生寫法 格式雖同但實務上看的範圍不同
(就像之前各位說的那樣)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 卻花了我蠻多時間研究(相對的點數也少了:()
感覺收穫頗豐 係謝各位
--
獻給那些遙遠而似在目前,親近而如隔千年的朋友們。
因為那些面孔最為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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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
01/26 09:42, , 1F
01/26 09:4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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