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吉普生式獨立項保護領域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 ※ 引述《mmgg (water-filling)》之銘言:
: : 專利新手 撰寫新案相關問題就教版上各位大大:
: : 一般吉普生式獨立項(EPO兩段式寫法)
: : 會要求將習知技術寫在preamble 具新穎性技術寫在「其特徵在於」之後
: : 我想問的是 一技術方案如果包含技術特徵a b c
: : 則寫成preamble: a b 其特徵在 c
: : 以及 presamble: a 其特徵在 b c
: : 兩者的保護範圍有差嗎?
: 在申請時沒什麼差
: 但在訴訟時會有差 尤其是在美國訴訟
: 差別在於一般審查委員會將preamble視為專利一部分
: 認為preamble後所claim的範圍是架構在preamble的前提上
: 但法官不這麼認為
: 按照Federal Circuit的判決慣例
: preamble是否要 read into claim需要判斷該preamble的元件是否被後面的claim所提及
: 如果有 則應該read into claim
: 如果沒有 則preamble不會限縮claim
: 越來越多專利使用大量的preamble撰寫技巧則是由此來
: 這樣做的風險是專利比較容易落於無效
: : 根據全要件原則 不管寫成哪一種形式 係爭標的不都是應該包含技術特徵 a b c
: : 才會落入本案的範圍而造成侵權嗎
: 如上述原因 不一定
: 如果preamble包含ab 特徵為c preamble is not read into claim
: 則產品包含c即侵權
你的意思是 preamble 有部分要件未被主要特徵所引用,假設某一產品
包含了該主要特徵,但不具備某些未被引用的 preamble 要件,依舊
侵權?
如此豈不鼓勵可以在 preamble 寫一堆其他無關主要特徵的字句?
再者,按照此一說法,preamble 的一些要件可以被忽略,那麼
等同無形之中擴張了請求項範圍,而全要件原則、侵權判定流程、
請求項保護範疇的界定...等變的模糊、複雜、或需改寫。
RIM v. NTP 讓 preamble 的定位變的十分詭異...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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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kenvy 來自: 61.217.197.53 (01/13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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