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吉普生式獨立項保護領域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莫忘初衷)時間18年前 (2007/01/12 18:47), 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8 (看更多)
※ 引述《mmgg (water-filling)》之銘言: : 專利新手 撰寫新案相關問題就教版上各位大大: : 一般吉普生式獨立項(EPO兩段式寫法) : 會要求將習知技術寫在preamble 具新穎性技術寫在「其特徵在於」之後 : 我想問的是 一技術方案如果包含技術特徵a b c : 則寫成preamble: a b 其特徵在 c : 以及 presamble: a 其特徵在 b c : 兩者的保護範圍有差嗎? 在申請時沒什麼差 但在訴訟時會有差 尤其是在美國訴訟 差別在於一般審查委員會將preamble視為專利一部分 認為preamble後所claim的範圍是架構在preamble的前提上 但法官不這麼認為 按照Federal Circuit的判決慣例 preamble是否要 read into claim需要判斷該preamble的元件是否被後面的claim所提及 如果有 則應該read into claim 如果沒有 則preamble不會限縮claim 越來越多專利使用大量的preamble撰寫技巧則是由此來 這樣做的風險是專利比較容易落於無效 : 根據全要件原則 不管寫成哪一種形式 係爭標的不都是應該包含技術特徵 a b c : 才會落入本案的範圍而造成侵權嗎 如上述原因 不一定 如果preamble包含ab 特徵為c preamble is not read into claim 則產品包含c即侵權 : 若市面上出現一種僅含 a b 的產品 或僅含b c 的產品 : 則上面兩種寫法 對本案技術特徵的保護 會產生任何差別嗎? : 主管只記得大概有實務上有兩派見解 : 因為不想不小心犧牲客戶權利 特上來就教 : 請各位先盡前輩能撥冗指導 非常感謝 我記得這是慣例 並非必然 而且有可能出現新的慣例 所謂兩派見解只的應該就是上述兩種情況 就印象中回答 所以非常不確定 有錯還請不吝指正 -- 網路最缺乏的就是人與人的互相尊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78.142

01/12 23:05, , 1F
個人見解:Yes,不一定,Yes
01/12 23:05, 1F

01/12 23:05, , 2F
個人偏見:沒事不要寫"其特徵在於",也不要寫"preamble"
01/12 23:05, 2F

01/12 23:54, , 3F
可以請教何以使用preamble撰寫claim會有無效的風險嗎?
01/12 23:54, 3F
文章代碼(AID): #15fsTFht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5fsTFht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