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時間7年前 (2018/01/08 00:58)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7/11 (看更多)
※ 引述《sleepyday (秋天又來啦~~~)》之銘言:
: 試著回答您的疑問:
: 1. 新藥商會不會用新型專利卡人?
: A:不無可能。就像你說的,申請舉發訴訟費用都很便宜。
: 既然便宜,為何不用?
: 藥品上市後,每個月都是百萬千萬的進帳,對比起來根本超划算。
: 有問題,好啊,來舉發來訴訟,能拖就拖。
: 看看健亞Pioglitazone的案子,訴訟拖了n年武田只需要賠5000萬,
: 換到學名藥從市場消失,武田根本大賺!
: 一開始根本就拿不合理的專利來提告,但為了利益,什麼旁門左道都會出現。
: 原廠也不是吃素的乖乖牌。這就是商業現實。
不是不無可能 是沒有可能
藥物是物質 不是新型專利的範疇 根本就不能准予新型專利 這是 matter of law
跟你說的健亞Pioglitazone的案子 爭點在單方複方 構不構成侵權
這種 matter of fact 的議題 完全就是兩碼子事
就算搭上一些機構 騙到一張紙老虎新型專利證書 一進行舉發 還是一搓就破
更不要說 新型存續期只有10年 要怎麼在 15~20 年後
發明專利即將屆滿 學名藥廠進場時 用來卡住學名藥廠?????
別忘了 專利連結制度 就是在"申請藥證"時 就要提出相關專利清單
難道原廠會為了要用新型亂搞 特別延後 5~10 年才申請藥證???? 可能嗎????
不要看到新型是申請制 就以為他有無敵星星 可以隨便申請來亂搞
: 2. 在台灣施行專利連結是更有利學名藥?
: 美國停審30月,台灣只停12月;首家獨佔美國給180天,台灣給1年。台灣很優啊!!
: 但實際不然,有無考慮產業環境完全不一樣?
: 美國是完全競爭市場,學名藥一核准可以立即上市,不到1年原廠市佔只剩30%不到
: 請參閱http://jipel.law.nyu.edu/vol-6-no-1-2-shepherd/。類似研究還有很多。
: 台灣呢,有世界知名的健保制度進行市場高度管制,醫藥分業也沒落實,
: 讓即使專利過期n年原廠,仍可賣到翻,80%市占比比皆是。
: 拿個Lipitor為例好了,2011專利到期,2016原廠市占還有79.5%。
: 而它的學名藥共有13家核准,賣最好的市占才3.3%,多可憐。
所以呢 ???? 這跟專利連結制度關係在???
有沒有專利連結制度 又會對這這些會造成什麼影響?????
如果你覺得專利連結制度 會讓這些情況惡化
那麼你是不是該提出分析與論點
而不是講這些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當煙霧彈
: 修法不可只看法條文字的比較,還需要具有整體產業的宏觀思維。
: 還有喔,即使沒施行專利連結,台灣現在首家上市的學名藥,
: 其實平均都能維持1年以上沒有第二家學名藥來競爭的情勢。
: 所以,法條上雖給首家1年獨佔期,真的誘因很大嗎?
我也覺得誘因不大 但是 我是看衰國內學名藥廠 沒能力利用到第四款
真有能力用第四款挑戰 早就去美國這個更大的市場賺大錢了
還在台灣玩第四款?????
我是根正苗紅的生技人 業界看得聽得還少嗎????
雖然這樣說 但是我還是期待台灣有人用第四款來打我的臉阿..............
: 美國Hatch-Waxman Act是30年前創造出來的。
: 2009年還推出2.0版patent dance,已經把停審這套刪掉。
說真的 我百分百同意把停審這套刪掉 因為根本就沒意義阿
就算真的給你藥證 在專利排他權還在時 你有幾成把握 你敢鋪貨下去賣嗎????
如果我是原廠 根本就不用靠停審阿.....
只要等學名藥廠建完通路鋪貨下去 照樣可以對通路發警告函要求下架
同時走法院申請假扣押 假處分 一樣可以把學名藥廠玩的閃閃發光
(別忘了 只要有 "為販賣之要約" 就侵犯專利排他權摟.....)
你上面提到的 健亞Pioglitazone一案
不就是靠法院假處分 才讓藥證審查暫停??????
而為了這個 後來才有專利法第60條的修法
(武田就是以健亞用武田的藥物進行臨床實驗為由 提出侵權訴訟)
沒看過電子產業是怎麼在玩的嗎????
等你建好通路鋪完貨 成本花下去再出手 只會讓學名藥廠死得更慘
在事前釐清侵權議題對學名藥廠 只有好 沒有壞 好嗎
更別說所謂的停審 並不是完全暫停 而是停在最後的發證階段
(請參照以下修法草案第五點說明)
https://tinyurl.com/ybhv5mqn
五、有藥品專利侵權疑義之通知及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程序:學
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主張已登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權者,應
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以使當事
人能先行釐清專利有效性或侵權疑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雖得繼續
~~~~~~~~~~~~~~~~~~~~~~~~
審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惟於十五個月內,除有特定情事者
~~~~~~~~~~~~~~~~~~~~~~~~~~
外,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十二至第四十
八條之十五)
然後中斷時間 還從原本的 15 個月 又再縮成 12 個月
我想很少有侵權訴訟(或是確認之訴)可以一年內搞定的 不是嗎......
就算真的老天長眼 在一年內搞定 這款也是有但書可以適用的
所以這 12個月的"名義上"停審 到底是不是真的有這麼罪大惡極??????
: 台灣要學還不學新的,好嗎?但不意外啦,反正我們軍備也都是撿他們淘汰的...
: 3. Hatch-Waxman Act目的就是要衡平新藥/學名藥利益,最終帶給國人利益。
: 但從台灣產業現況,衡平在哪?國人得利在哪?政府不是沒說就是說錯。
: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也謝謝您的意見,讓大家有機會更能了解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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