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 引述《lili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 時間: Mon Jan 8 09:39:10 2018
:
: 大家講的都對喔~~~
:
: 專利法第60條講的是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事項,具體事項如法條所述。
: 而「申請藥品許可證」的行為,沒有列在第60條中,所以不是效力所不及的事項。
:
: BUT!
: 申請藥證的行為是拿著申請書跟實驗資料送去主管機關說:
: 請您幫我審查看看,我是否有資格製造、販賣此一藥品呢?
:
: 這從頭到尾就不屬於侵權行為啊!!!!!!
: 當然也不會規定在例外事項中!
:
: 不過,誰說沒有要修法呢?
: 105年智慧局就為了TPP提出了一堆專利法修法,其中新增的60條之1規定:
:
: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
: 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
: 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
: 或防止侵害。
: 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
: 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
: 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 當時提出的整個草案請見以下連結: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153&ctNode=7127&mp=1
:
: 只不過先前藥事法專利連結草案審查受到阻礙,
: 智慧局為了要早點給別人一個交代,只修了22、59、122等條文。
:
: 所以ERKUNDEN不用擔心喔~最難搞的藥事法都在執政黨絕對優勢的情況下,
: 在上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下午完成三讀(你看!他比礦業法、勞基法、預算都重要喔!)
: 專利法第60-1條的三讀通過當然是指日可待的!
:
: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 引述《erkunden (erkunden)》之銘言:
: : : 好像沒人討論專利法第60條的問題,如果專利法第60條不一併修,就變成專利法與
: : : 藥事法的法律衝突問題囉,呵呵,還是經濟部又要學勞動部「函釋」那招?
: : : 還有啊,執行上還有很多細節不是光靠母法可以解釋清楚的,不知道藥事法施行細則還有專
: : : 利法施行細則有沒有要一起公布啊,感覺這國家立法越來越隨性了,呵呵
: : : --
: : : 推 nnf: 衝突在 ... ?????? 01/06 23:46
: : : → nnf: 這篇發文也很隨性 呵呵 01/06 23:47
: : : → erkunden: 法條都講出來了還看不懂,真的是專業從業人員 嗎
: : 你確定你知道專利法第 60 條在說什麼???????
: : 別急 我把法條附給你
: : 第 60 條
: :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
: : 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
: : 這條法條規範的是 "提出藥品登記之前"
: : 所需要進行的 "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 屬於專利免責的態樣之一
: : 所以這條法條跟 新藥與學名藥等等之藥品登記程序.....
: : 是會有什麼扞格之處......還請您不吝予以釋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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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5375555.A.F23.html
: 推 deathcustom: 這是酸酸的lili 01/08 10:20
: → lili: 沒有啊~就平鋪直敘的...... 01/08 11:06
: → erkunden: 我覺得lili真有耐心,沒想到這邊還是有看的懂的人啊, 01/08 18:01
: → erkunden: 不是像某人一上來就美國xx案如何如何的胡噴 01/08 18:01
: 推 erkunden: 好像很怕人家不知道他很懂美國制度,半桶水響叮噹無誤 01/08 18:03
: → erkunden: 不過仔細看了一下,lili好像還是怪怪的,申請查驗登記 01/08 20:03
: → erkunden: 就是為了要拿拿藥品許可證,所以專利法第60條寫的很清 01/08 20:03
: → erkunden: 楚,專利權不及於申請藥物許可證的行為 01/08 20:03
版主有貼法條啊~~~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物上市許
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
依法條文字,取得許可證只是「目的」,效力不及的是特定「行為」。
至於「申請藥證」的行為,可不可以算是「其必要行為」呢?
我覺得要這樣解讀也不是說不過去。
但我的理解是,「提出申請」的「行為」,從頭到尾就不屬於專利法第58條規定的侵
權行為。
因為沒有藥證,根本就不能「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藥物或「為上述之
目的而進口」藥物。
既然本身不是侵權行為,當然不會被屬於「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部分。
政大陳秉訓老師也是相同的看法,請見:https://goo.gl/tUvLxC
另外,昨天沒注意到版主有提出第60條的時點問題,
這點第60條的立法理由有寫喔~
專利權效力不及的事項不限於藥證申請前的行為,也包括提出申請後的直接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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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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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請外銷許可證的話,的確不會進入專利連結專章。
不過我沒有研究外國的藥事法,我不知道這張外銷許可證可以賣到多少國家。
以我國查登準則的規定,要輸入藥品時,不論該藥品是新藥還是學名藥,
都要提交「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這證明是出產國允許你在出產國國內製造、
銷售的證明。換句話說,如果進口藥品在出產國無法上市,在臺灣是拿不到許可證的。
如果我們對進口藥品是這樣規範,不知道有多少國家可以僅憑我國的「外銷許可證」,
而不需我國藥證,就允許我國藥品出口至該國呢?
※ 編輯: lili (124.155.162.158), 01/14/2018 20: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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