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大家講的都對喔~~~
專利法第60條講的是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事項,具體事項如法條所述。
而「申請藥品許可證」的行為,沒有列在第60條中,所以不是效力所不及的事項。
BUT!
申請藥證的行為是拿著申請書跟實驗資料送去主管機關說:
請您幫我審查看看,我是否有資格製造、販賣此一藥品呢?
這從頭到尾就不屬於侵權行為啊!!!!!!
當然也不會規定在例外事項中!
不過,誰說沒有要修法呢?
105年智慧局就為了TPP提出了一堆專利法修法,其中新增的60條之1規定: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
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
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
或防止侵害。
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
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
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當時提出的整個草案請見以下連結: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153&ctNode=7127&mp=1
只不過先前藥事法專利連結草案審查受到阻礙,
智慧局為了要早點給別人一個交代,只修了22、59、122等條文。
所以ERKUNDEN不用擔心喔~最難搞的藥事法都在執政黨絕對優勢的情況下,
在上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下午完成三讀(你看!他比礦業法、勞基法、預算都重要喔!)
專利法第60-1條的三讀通過當然是指日可待的!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引述《erkunden (erkunden)》之銘言:
: : 好像沒人討論專利法第60條的問題,如果專利法第60條不一併修,就變成專利法與
: : 藥事法的法律衝突問題囉,呵呵,還是經濟部又要學勞動部「函釋」那招?
: : 還有啊,執行上還有很多細節不是光靠母法可以解釋清楚的,不知道藥事法施行細則還有專
: : 利法施行細則有沒有要一起公布啊,感覺這國家立法越來越隨性了,呵呵
: : --
: : 推 nnf: 衝突在 ... ?????? 01/06 23:46
: : → nnf: 這篇發文也很隨性 呵呵 01/06 23:47
: : → erkunden: 法條都講出來了還看不懂,真的是專業從業人員 嗎
: 你確定你知道專利法第 60 條在說什麼???????
: 別急 我把法條附給你
: 第 60 條
: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以取得藥事法所定藥物查驗登記許可或國外藥
: 物上市許可為目的,而從事之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
: 這條法條規範的是 "提出藥品登記之前"
: 所需要進行的 "研究、試驗及其必要行為" 屬於專利免責的態樣之一
: 所以這條法條跟 新藥與學名藥等等之藥品登記程序.....
: 是會有什麼扞格之處......還請您不吝予以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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