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共 18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rrega (飛到海極居住)時間18年前 (2006/06/25 20:5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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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討論方便, 對於nakao兄的原文引用做了一些順序上的變換,. 請見諒.. nakao兄提出四個觀點, 第(4)點是:.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其實jerico開啟的本討論串,. 我個人也覺得討論串的問題有點太假設性了.. 用真的patent做case study可能會比較清楚..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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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akao時間18年前 (2006/06/26 16: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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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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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akao (LIVING in TOKYO)時間18年前 (2006/06/28 08: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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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是之前escaflone有推薦的patent雜誌網頁. ,從2002年1月起雜誌內容均以pdf檔方式公開. 其中有幾期的介紹是關於耗盡原則的,如果看得懂日文. 可以參考一下. (日文稱耗盡原則為消盡論). http://www.jpaa.or.jp/publication/patent/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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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時間18年前 (2006/06/28 10: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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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因此,個人看法為:. (a)不包含. (b)否. (c)否.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akao (LIVING in TOKYO)時間18年前 (2006/06/28 23: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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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XXX物品作為零件?.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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