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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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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入一下,. 先講一下單一性的問題,. 單一性是在為了審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個概念,. 除了一發明一申請外,對於由某個廣義發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發明或創作,. 可以併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請。. 只要可以對應到各項的廣義發明概念是具有新穎、進步性的話,. 所有的請求項只要無違反揭露及記載要件,就可以不用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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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權利耗盡原則來看,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 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在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對照例. 子中的XXX物品,既已售出,自然喪失對該物品之專利權效力,包含. 使用、製造、販賣的權利(國內耗盡論),因此,若是包含於「使用」. 一節,是否意謂claim2便無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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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範圍]的認定要如何決定?. LED用在電風扇上,可能不是一般業者可以任意想到的,在[默示授權]的認定範圍上. 可能較為狹窄,假設說一般業者看到000物件,都知道他可以用在. LCD上(即依其[一般性],[正常性],[普遍性]的用途而言,即可使用在LCd上),. 那也可不可以認為默示授權他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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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XXX物品作為零件?.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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