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 (a)不包含
: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首先,依權利耗盡原則來看,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
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在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對照例
子中的XXX物品,既已售出,自然喪失對該物品之專利權效力,包含
使用、製造、販賣的權利(國內耗盡論),因此,若是包含於「使用」
一節,是否意謂claim2便無法主張呢?
: (b)否
: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 XXX物品作為零件?
依專利範圍之記載要點來看,通常用途之記載應視為方法專利項,而非物品
專利項,故例子中的claim1與claim2的標的不相同得各自主張。
以例子來看,應不能視為同一發明(單一性問題),通常用途的寫法大致為
1、一種XXX物品,...
2、一種使用如請求項1XXX物品之LCD面板 ,...
: : (c)否
: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如claim1的XXX物品僅能用於LCD面板,那claim2的物品載記是否為無意義?
: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默示許可意謂: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首次合法出售時並未明確提出「限制條件」,
即可推定購買者取得可以隨意處置所購買產品之默示許可,專利權人不能再有所再
有所主張。
但例子中claim1的XXX物品,若除了使用於claim2方法的用途外,便無其它用途
時,應可視為,雖專利權人未提出claim2方法的限制,但因可預期claim1物品勢必
會運用到claim2方法的用途,故仍可另外主張。
相反的,若claim1的XXX物品非僅有一種用途時,應符合默示許可而無法再主張
claim2物品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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