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智權研究"ㄙㄣ")時間18年前 (2006/06/29 10: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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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   (a)不包含 :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首先,依權利耗盡原則來看,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 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在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對照例 子中的XXX物品,既已售出,自然喪失對該物品之專利權效力,包含  使用、製造、販賣的權利(國內耗盡論),因此,若是包含於「使用」  一節,是否意謂claim2便無法主張呢? :   (b)否 :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 XXX物品作為零件?  依專利範圍之記載要點來看,通常用途之記載應視為方法專利項,而非物品  專利項,故例子中的claim1與claim2的標的不相同得各自主張。 以例子來看,應不能視為同一發明(單一性問題),通常用途的寫法大致為  1、一種XXX物品,...  2、一種使用如請求項1XXX物品之LCD面板 ,...   : :   (c)否 :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如claim1的XXX物品僅能用於LCD面板,那claim2的物品載記是否為無意義? :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默示許可意謂: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首次合法出售時並未明確提出「限制條件」,  即可推定購買者取得可以隨意處置所購買產品之默示許可,專利權人不能再有所再 有所主張。  但例子中claim1的XXX物品,若除了使用於claim2方法的用途外,便無其它用途 時,應可視為,雖專利權人未提出claim2方法的限制,但因可預期claim1物品勢必 會運用到claim2方法的用途,故仍可另外主張。 相反的,若claim1的XXX物品非僅有一種用途時,應符合默示許可而無法再主張  claim2物品的權力。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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