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嗯, raidriad點出了本討論串的一個重點,
那就是: "LCD面板是否是 000物件的唯一用途 ?"
其實看到目前的各種回應, 還是要先感謝jerico網友,
他一開始的假設性問題的確是充滿張力的.
非常具有探討的空間. 真的是激發出了許多思想.
nakao網友也點出了關於專利權耗盡issue的許多參考資料,
與相關的衍生問題. 感恩~
我一開始在試著回應jerico的初提問時,
曾考慮到底是:
1)用case study的方式, 逐步的分析探討, 還是..
2)直接廣泛地來探究 "專利權耗盡" 這個大議題.
後來選擇了 1)....
避免舉太多其它關於 "專利權耗盡" 的事例,
儘量讓討論只集中在jerico所佈局出來的舞台上.
心裏還暗喜, 覺得如果這真的可以營造一個case study平台,
那真會對專利的認識更有助益.
我自己在第597篇曾經對原本的問題自己加註了一些定義,
希望能使討論更容易.
如果大家不嫌棄,
我再次把這個假設性問題整理如下,
希望大家能再次對於這個假設性的case給一些回應:
[假設性case]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1. 一個 光學膜, 包括:...(細節略)。
2. 一個LCD面板,包括該光學膜。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該光學膜,購買時聲稱是要用於光學眼睛上.
但雙方沒有簽定任何專利授權協定.
日後, 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授權, 利用該光學膜去作LCD面板,
那麼,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的權利項第2項??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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