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飛到海極居住)時間18年前 (2006/06/30 18:22),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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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raidriad點出了本討論串的一個重點, 那就是: "LCD面板是否是 000物件的唯一用途 ?" 其實看到目前的各種回應, 還是要先感謝jerico網友, 他一開始的假設性問題的確是充滿張力的. 非常具有探討的空間. 真的是激發出了許多思想. nakao網友也點出了關於專利權耗盡issue的許多參考資料, 與相關的衍生問題. 感恩~ 我一開始在試著回應jerico的初提問時, 曾考慮到底是: 1)用case study的方式, 逐步的分析探討, 還是.. 2)直接廣泛地來探究 "專利權耗盡" 這個大議題. 後來選擇了 1).... 避免舉太多其它關於 "專利權耗盡" 的事例, 儘量讓討論只集中在jerico所佈局出來的舞台上. 心裏還暗喜, 覺得如果這真的可以營造一個case study平台, 那真會對專利的認識更有助益. 我自己在第597篇曾經對原本的問題自己加註了一些定義, 希望能使討論更容易. 如果大家不嫌棄, 我再次把這個假設性問題整理如下, 希望大家能再次對於這個假設性的case給一些回應: [假設性case] 假設A公司有一個專利,其權利要求如下 1. 一個 光學膜, 包括:...(細節略)。 2. 一個LCD面板,包括該光學膜。 假設B公司向A公司買了該光學膜,購買時聲稱是要用於光學眼睛上. 但雙方沒有簽定任何專利授權協定. 日後, B公司未經過A公司的授權, 利用該光學膜去作LCD面板, 那麼, B公司是否有侵犯A公司的的權利項第2項??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5.236

06/30 19:56, , 1F
如果買的時候因為限定用途而致使價金減少,
06/30 19:56, 1F

06/30 19:57, , 2F
那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也不致於無理由。
06/30 19:57, 2F

06/30 19:57, , 3F
沒有因為這樣而便宜的話,聲稱與否也沒差不是?@.@
06/30 19:5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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