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智權研究"ㄙㄣ")時間18年前 (2006/06/28 10: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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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 以下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因此,個人看法為:   (a)不包含   (b)否   (c)否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31.96
文章代碼(AID): #14eUYFUt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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