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引述《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之銘言:
: : 最近專利版都沒有啥討論的文章了
: : 就由小弟拋磚引玉,丟個東西大家來討論看看
: : 順便知道在這個領域的從業人員的看法是什麼。
: : 以下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因此,個人看法為:
(a)不包含
(b)否
(c)否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a.禁止二重得利
: b.默示授權同意
: c.交易安全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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