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 引述《sorrell (sorrel)》之銘言:
: 有人可以位這串討論做個結論嗎?
: 1. claim 1肯定是專利耗盡
: 2. claim 2的部份,正確處理方式應該是B公司在購買A公司的O機構時
: 就應該約其用途,取得使用認可就絕對不會有問題
: 3. 若沒有在購買時做約定,如果O機構在當時只有claim 2的用途時
: 依照默示認可,A公司不能再主張claim 2(那claim 2不是白申請了)
: 是嗎?
最近很忙,一直都沒有時間看這個板
我先不要下結論,先來說你所謂的claim2沒有用?的問題
我想做這一行的人應該不一定都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寫吧!
我來說明一下
假設我有一個LCD 光學膜的發明
如果我只有寫claim1
那我將來求償只能向仿冒我的發明的製造與販賣廠商求償
那如果是買仿冒我發明的廠商來作LCD的廠商呢?
所以才會另外寫claim2
基本上,claim2如果是上面這種用途,我認為就是合理的
如果是用在這個討論串的情況下,我認為就是有失合理性的
正如之前網友所說的馬桶蓋收一次錢,裝在馬桶上又收一次錢
不過我認為這個討論,應該可以激發出大家對專利的另類思考
也讓本人受益很多
: 4. 若沒有在購買時做約定,如果O機構在不只有claim 2的用途時
: A公司可以主張claim 2的權利,是嗎?
: 那專利耗盡原則中在物品中使用的部份怎麼解釋?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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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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