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婷兒養的小熊)時間18年前 (2006/07/19 13:01),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18 (看更多)
※ 引述《sorrell (sorrel)》之銘言: : 有人可以位這串討論做個結論嗎? : 1. claim 1肯定是專利耗盡 : 2. claim 2的部份,正確處理方式應該是B公司在購買A公司的O機構時 : 就應該約其用途,取得使用認可就絕對不會有問題 : 3. 若沒有在購買時做約定,如果O機構在當時只有claim 2的用途時 : 依照默示認可,A公司不能再主張claim 2(那claim 2不是白申請了) : 是嗎? 最近很忙,一直都沒有時間看這個板 我先不要下結論,先來說你所謂的claim2沒有用?的問題 我想做這一行的人應該不一定都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寫吧! 我來說明一下 假設我有一個LCD 光學膜的發明 如果我只有寫claim1 那我將來求償只能向仿冒我的發明的製造與販賣廠商求償 那如果是買仿冒我發明的廠商來作LCD的廠商呢? 所以才會另外寫claim2 基本上,claim2如果是上面這種用途,我認為就是合理的 如果是用在這個討論串的情況下,我認為就是有失合理性的 正如之前網友所說的馬桶蓋收一次錢,裝在馬桶上又收一次錢 不過我認為這個討論,應該可以激發出大家對專利的另類思考 也讓本人受益很多 : 4. 若沒有在購買時做約定,如果O機構在不只有claim 2的用途時 : A公司可以主張claim 2的權利,是嗎? : 那專利耗盡原則中在物品中使用的部份怎麼解釋? :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07/19 21:15, , 1F
其實不見得,因為專利權的祭他範圍也包括「使用」
07/19 21:15, 1F

07/19 21:15, , 2F
但是寫了CLAIM2的話,在判斷侵權上會比較直接。
07/19 21:15, 2F

07/25 13:12, , 3F
1樓正解,排除他人「使用」
07/25 13:12, 3F
文章代碼(AID): #14lRohOY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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