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nakao (LIVING in TOKYO)時間18年前 (2006/06/28 23:57)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0/18 (看更多)
※ 引述《alanaren (智權研究"ㄙㄣ")》之銘言:
: ※ 引述《nakao (LIVING in TOKYO)》之銘言:
: : 當看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條文時,可以有
: : 下述的思考方式.
: : (1)關於耗盡理論的射程範圍?
: : 如該物件標示有專利號數時,
: : 一旦購買專利物品後,購買人因購買專利物品所得免責
: : 之效力是僅及於第一項或著包含整個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專利範圍?
: 個人認為是物品,且該物品應等於一項申請專利範圍。
: : (2)關於[使用]的解釋?
: : a.專利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使用],於本案中是否
: : 包含於將專利物品[使用]於LED面板中的使用?
: : b.專利範圍claim第二項之[包含]是否能解釋為[使用]的意思?
: : c.如果該物品的功能僅限於適用於面板方面,
: : 則該使用是否即為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的問題?
: : d.所謂的[使用],是否應不僅指購買,更應包括為[為達成發明本來目的]
: : 或為[產生發明所揭露效果]之使用?
: 依智財局對該條款的釋義--使用:指實現專利的技術效果之行為,
: 包括對物品之單獨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部分品使用。
: 因此,個人看法為:
: (a)不包含
為什麼57條的使用不包含將[物品]作為[LCD=其他物品]之部份品使用?
: (b)否
理由為何?為何專利範圍寫一LCD其中包含XXX物品,不能解釋為該LCD有使用
XXX物品作為零件?
: (c)否
如果物品僅供LCD面板使用,為什麼他不是智慧局所解釋的作為其他物品之部份
品使用,或是實現專利技術效果之行為?
: (d)使用為「實施」,即「技術」,而無關購買
權利耗盡理論的前提即因已支付一定價金給予專利權人,為避免
專利權人二種得利而於衡平法上所設定的特別規定,為何此種
[使用]無關購買?尤其是討論權利耗盡理論原則的時候?
: : (3)再者所謂權利耗盡理論主要根據如下:
: : a.禁止二重得利
: : b.默示授權同意
: : c.交易安全
: : 於本案如果禁止專利物品於LED使用,是否與上述根據有違?
: 個人看法,以物品論應無違反
即便以物品論的時候,你仍然有付錢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也應該
默示你使用該產品,為何以物品論時未違反?
: : (4)anyway如果有相關專利說明書的時候,可能對於解讀
: : 專利範圍可以更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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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24.18.170
推
06/29 07:1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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