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大骨)時間18年前 (2006/06/29 21:4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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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入一下, 先講一下單一性的問題, 單一性是在為了審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個概念, 除了一發明一申請外,對於由某個廣義發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發明或創作, 可以併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請。 只要可以對應到各項的廣義發明概念是具有新穎、進步性的話, 所有的請求項只要無違反揭露及記載要件,就可以不用重複檢索。 =========================================================================== 至於附屬項或是引用記載的請求項,也是圍繞著主要發明而衍生的其他請求項。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來進一步明確界定發明, 例如我們發明了某個機構。具有○○功能 我們會把請求項寫成 1.一種○機構:包含… 2.一種機器:包含○機構 2.一種○○之方法,其包含步驟:提供○機構… 因此,在claim3的方法中,由於○機構本身具有的功能,才能達到所欲達成之效果。 因此這個案子主要想請的,還是○機構本身的技術特徵與由 其技術特徵所衍生出的其他利用。 專利權人在捉侵權的時候,當然還是先去辨識在侵權物裏頭, 能不能找得到○機構的痕跡。 第一眼找不到的話,之後才是均等論及其他理論的適用。 而其他的附屬項及引用記載請求項,則是用來捉侵權時的工具。 ========================================================== 因此對於購買授權物的人而言,他花錢本來就是要買○機構所具有的功能。 除非在買的時候,雙方就已經合意限定用途,自然不會有爭執。 要不然我個人是認為,先賣了先賺一筆, 在日後又再主張在買賣當時已知的用途部份的專利權,這種一條牛剝兩層皮的做法, 算是不當得利吧?@_@ ==================================================== 至於原po第二個問題提到的均等論, 同上,我是覺得,如果買到的零件是已授權產品, 則專利權人亦無理由就買賣當時已知的功能再多主張一次權利。 至於當時不知道的,日後發展出的新功能,則往往需要其他技術特徵配合, 那些與當時已有差異的技術內容,要再主張的話,其實似無不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166.219

06/30 09:37, , 1F
恩~同意您的說法!
06/30 09:37, 1F

06/30 11:04, , 2F
最近關於開放動植物專利的討論裏頭,也有提到專利權耗盡
06/30 11:04, 2F

06/30 11:05, , 3F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一下XD
06/30 11:05, 3F
※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59.105.166.219 (06/30 23:52)
文章代碼(AID): #14ezdWh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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