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亂入一下,
先講一下單一性的問題,
單一性是在為了審查上方便而提出的一個概念,
除了一發明一申請外,對於由某個廣義發明概念所衍生的其他發明或創作,
可以併同於同一案中一起申請。
只要可以對應到各項的廣義發明概念是具有新穎、進步性的話,
所有的請求項只要無違反揭露及記載要件,就可以不用重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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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附屬項或是引用記載的請求項,也是圍繞著主要發明而衍生的其他請求項。
在同一案中,主要是用來進一步明確界定發明,
例如我們發明了某個機構。具有○○功能
我們會把請求項寫成
1.一種○機構:包含…
2.一種機器:包含○機構
2.一種○○之方法,其包含步驟:提供○機構…
因此,在claim3的方法中,由於○機構本身具有的功能,才能達到所欲達成之效果。
因此這個案子主要想請的,還是○機構本身的技術特徵與由
其技術特徵所衍生出的其他利用。
專利權人在捉侵權的時候,當然還是先去辨識在侵權物裏頭,
能不能找得到○機構的痕跡。
第一眼找不到的話,之後才是均等論及其他理論的適用。
而其他的附屬項及引用記載請求項,則是用來捉侵權時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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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購買授權物的人而言,他花錢本來就是要買○機構所具有的功能。
除非在買的時候,雙方就已經合意限定用途,自然不會有爭執。
要不然我個人是認為,先賣了先賺一筆,
在日後又再主張在買賣當時已知的用途部份的專利權,這種一條牛剝兩層皮的做法,
算是不當得利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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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po第二個問題提到的均等論,
同上,我是覺得,如果買到的零件是已授權產品,
則專利權人亦無理由就買賣當時已知的功能再多主張一次權利。
至於當時不知道的,日後發展出的新功能,則往往需要其他技術特徵配合,
那些與當時已有差異的技術內容,要再主張的話,其實似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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