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個話題--專利權耗盡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nakao (LIVING in TOKYO)時間18年前 (2006/06/29 04:40)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18 (看更多)
※ 引述《raidraid (傑克)》之銘言:
: ※ 引述《nakao》之銘言:
: : 對於Claim1 耗盡而Claim2沒有耗盡的主張我覺得很有意思
: : 假設該物件只能用在LED上,這樣不是還是等於一頭牛剝二次皮嗎
: : 如果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我卻於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
: : 時仍然要你的同意,等於我要付兩個權利金才能完整使用該〔件〕專利
: : 這與原來權利耗盡的保護目的相符合嗎?
: : 另外,實務界授權有一項一項授權的嗎?
: : 今天假設你申請一個馬桶蓋,然後你說馬桶蓋時一個權利金
: : 裝在馬桶上要再收一個權利金,這樣合理嗎?
: : 權利耗盡是不是屬於衡平法上的問題,而不是專利單一性的問題?
: 我想,前幾篇中,T網友舉發明單一性的部分出來說明
: 重點應該是為了說明:
: 「一篇說明書裡的各權利要求項,是因為有相同的技術特徵
: 所以可以被放在同一申請案中,但她們仍是「各自獨立且完整」的發明
: 不會因為放在一起申請案中,就使得他們被視為同一種權利」,
: 只是用來提醒大家,每一請求項(包括附屬項)都各是一個獨立且完整發明的觀念,
: 並不是藉其來討論權利耗盡的問題。
: 而由此推演而來的重點是,既然每一項都是獨立而完整的發明
: 我為什麼不能在每一項都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呢?
: 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
: 我今天如果發明了一個高亮度的LED,滿足了可專利性,
: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到一項專利?
: 但我今天在附屬項中,或在另一套claim裡,或甚至在另一件專利中,
: 說一個電風扇,裝置有前述的這個LED
: 那麼,關於這個LED可以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這個部分,
: 我是不是也該得到這項發明的保護?
: 換句話說,你就算買了我賣給你的LED,但不表示你也可以做這個LED電風扇。
: 就像我們熟知的草莓醬與草莓麵包的故事
: 你買了草莓醬,不代表你就可以去賣草莓麵包
: 你還得跟擁有草莓麵包專利的人要求授權才行
: 而目前,在實務上,沒聽說人這樣提起訴訟的原因
: 小弟認為,是因為既然買了我的元件,
: 我就不會在你買了我的元件以後,再來告你裝置的部分
: 要不然 我以後東西要賣誰?
: 故此,應為不為也,而非不可為也
: 也因此,在實務上,一有侵權訴訟,廠商告的可不會只有一件或一項
: 對於侵權的裝置,可就是元件告一套,裝置告一套了,
: 會把所有相關的,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通通算進去
: 亦即,你做了我的元件A已經很該死了,還連我推出的包含元件A的裝置B也一起做了
: 那可是得一起要回來的,得要求加重其賠償的~~
: 因此,小弟個人意見,亦是認為買了元件A,專利權人即耗盡了關於此元件A的專利權
: 但不表示,買元件A的人就同時獲得了包含元件A的裝置B的授權。
: 「000元件,拿去做LCD面板,面板部分自有他的權利保護」
: 以上,是小弟對於J網友原本所提,CLAIM1及CLAIM2專利權耗盡的想法
: 這是一般而言的情況
: 而N網友所提的情況,應僅算是其中的一種特例情況:
: 即當條件限制到「這樣東西只有一個用途,在使用這個唯一用途時,還要不要再付錢?」
: 個人的看法是,這並不是以所謂「是不是唯一用途來決定」
: 因為,這東西是不是只有一個用途,這唯一用途是什麼?
: 這是沒有人敢保證的,也沒有人能裁定的
: 所謂,當專利權人自己販賣或是允許(authorize)他人販賣專利物品,
: 因此自買方取得合理的對價以作為報償時,
: 依法即被認為同時給了買方一種「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允許買方來使用或是再販賣此一專利物品。
: 因此,我們在思考時,應該是以
: 「運用在其他裝置上的相關權利,是不是也在販賣的時候,也被默示授權了」
: 當這東西是馬桶蓋,所有的結構設計都只能裝在馬桶上
: 那麼當我買了它,就會獲得它的使用、販售之權,
: 也一併取得了將它運用在馬桶上的權利
: 我們應可認為,它被使用在馬桶上的權利,就是已經被默許的
: 所以在馬桶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馬桶蓋運用在馬桶上的部分就已經一併耗盡了
: 如此一來,並無法以馬桶的請求項,對具有此馬桶蓋的馬桶再次提出侵權訴訟
: 而若回到小弟之前舉的LED的例子來看
: 這東西是個LED,並不會讓他限制在只能裝在某些物品上
: 當你向我買了LED,但大家並不會默認為
: 你也一併向我取得了它被使用在電風扇上的權利
: 亦即,在關於電風扇的權利項中,所有相關LED一元件被運用在電風扇中的部分,
: 並不會被耗盡
: 所以,當你製造了這個電風扇的時候,我當然是傾家蕩產也要告你
: 以上想法,若有誤尚請先進指正。
[默示範圍]的認定要如何決定?
LED用在電風扇上,可能不是一般業者可以任意想到的,在[默示授權]的認定範圍上
可能較為狹窄,假設說一般業者看到000物件,都知道他可以用在
LCD上(即依其[一般性],[正常性],[普遍性]的用途而言,即可使用在LCd上),
那也可不可以認為默示授權他使用呢?
或是於此情形時,默示範圍的允許程度會因請求範圍第二項的存在而減縮?
(亦即本依專利物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均可視為默示授權範圍,但因專利範圍第二
項存在,以致在認定默示範圍時會受到影響?)
另外為使購買者能達到專利發明所揭示之功效,是否可以認為默示範圍的授權
亦包含授予第二項專利範圍使用權利?
此外如果拋開業界不會請求的實務上問題,那如何解決專利權人由一件專利
取得2份以上權利金的雙重或多重得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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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124.18.170
※ 編輯: nakao 來自: 61.124.18.170 (06/29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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