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處分機關是否能對訴願決定聲明不服?
最近接手了燙手山芋 案件時間順序是:
1.94年間舉辦公聽會公告路線及用地分割 且舉辦協議價購會 但道路設計形式
與民意差距太大,所以重新設計。
2.98年重新設計後重啟用地取得程序,1月召開公聽會,3月12、13舉辦協議價購會,
經內政部核淮後,於同年9月30公告徵收。
3.徵收範圍內某地主於96年12月取得農業證照,97年6月4日取得建照,98年4月21取得
使用執照。
4.該地主於98年3月初開始興建,3月6日高速公路局通報「用地範圍內正興建建築物」!
本府於3月10日至現場勸阻並說明本路段已於當年1月16日再次舉辦公聽會,且後天
就將召開協議價購會,然而勸阻無效,該建築於4月興建完成並向鎮公所申請使用
執照通過!基於公平及誠信原則,本府決定對該建築勸阻前之設施卓以補償,主建
物部分認定為搶建不予補償!
5.該地主不服,先向本府陳情,本府召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經全體委員通過維持原
決定。該地主不滿評議結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6.內政部訴願決定來了!「…該勸阻行為核屬行政指導,並無強制力,原處分機關既未
能提出限制建築之法令依據,向不得對訴願人依法建築之行為以搶建視之…原處分撤
銷…兩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在這兒小弟想請教大家…
1.行政處分機關能否對訴願決定聲服不服?
2.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公告後不得再處分土地或增設地上物,但徵收公告只能
在公聽會後報請內政部核淮徵收後才能辦理,其間有二、三個月至半年的空窗期,
那時地主早就知道我的地要被徵收了,趁機搶建…不知有沒有相關的法令能阻止
此種行為,另也想請教是否有相關建築法規對在將被徵收的土地申請建築上有所規
定!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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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47.81
※ 編輯: boldt 來自: 210.69.47.81 (06/2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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