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處分機關是否能對訴願決定聲明不服?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6/20 19:0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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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ldt (布洛特)》之銘言: : 最近接手了燙手山芋 案件時間順序是: 恕刪一部份 : 6.內政部訴願決定來了!「…該勸阻行為核屬行政指導,並無強制力,原處分機關既未 : 能提出限制建築之法令依據,向不得對訴願人依法建築之行為以搶建視之…原處分撤 : 銷…兩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 在這兒小弟想請教大家… : 1.行政處分機關能否對訴願決定聲服不服? : 感謝大家~! 訴願法第95條明定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 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第96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 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基於行政一體,訴願管轄機關既然已經作出撤銷原處分的決定,原處分機關 怎麼可能提起行政訴訟去打自己的上級呢? 不過,內政部的訴願決定是原處分撤銷,兩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那就有補救 的空間存在。 法務部民國96年2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60004389號函有下列一段話: 三、次按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 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所稱「訴願之決定確定後」,係指訴願 決定書送達後,經過法定期間,訴願人未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張自 強、郭介恆合著,訴願法釋義與實務,2002 年 2 月初版,第 392 頁參照)。又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 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 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第 1 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 1 項訴願 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第 3 項)」。準此,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之拘束,訴願事件中 之原處分機關,非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稱得提起撤銷訴訟 之人,亦非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提 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06 號 判決、91 年度訴字第 2 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 第 1382 號判決參照)。 四、又查訴願之再審者,依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之規定,係指訴願人 、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符合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對於確 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行政院 89 年 10 月 26 日(89)台規字第 30978 號函釋略以:「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 定,確定之訴願決定既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則原處分機關自應 受該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另同法第 97 條亦已明定僅訴願人、參照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始得對確定訴願決定提起再審,故原行政處分機 關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自不得提起再審。」另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2 日處會規字第 0950056788 號書函,亦同此意旨, 本部敬表贊同。(本部 95 年 11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41802 號函(貴部諒達)說明四所示見解與上開行政院函釋意旨不符部分, 不再適用,併此敘明。) 五、本件林○○女士持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 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其子陳○○、陳○○生父姓名乙案 ,該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判決,無從據以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 之法定地位。原處分機關(戶政事務所)駁回申請之處分雖經相對人 提起訴願並經訴願決定撤銷,參酌前開說明,原處分機關固無提起訴 願再審或行政訴訟之餘地,惟查本件訴願決定主文既係「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而訴願決定復 明顯違反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之規定,則原處分機關似宜參酌本 部 96 年 1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047172 號函內容,補充其 他法律上理由(民事訴訟法上確認判決之效力)後,再次為適法之處 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第 96 條參照) 。 所以可以想辦法去找出適用的法規,補足原處分所欠缺的法律依據,找得到的話就可以 再作出同樣結果的行政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97.240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114.43.97.240 (06/20 19:11)

06/20 19:52, , 1F
不見得是找到新的適用法規,補足調查證據,維持原處分也有可能
06/20 19:52, 1F
文章代碼(AID): #1D_oZr3w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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