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聘用人員轉任新職的保障?
一般正式公務員,商調時會有商調函及派令等公文書,
但聘用人員轉換其它縣市聘用繼續任職,因雙方用電話連絡,
若萬一新單位拒絕其報到,也無書面證明可供救濟?
我一位同事,原是任職北部聘用人員,今年因想返鄉任職,
順利在一月初面試錄取南部聘用人員(年初因預算案而府會吵很大的縣市)
雙方也都談好在三月某日報到,同事也簽准職呈,準備前往新單位報到。
同事面試上的A職缺,因原任A職缺者,轉任更高薪點的B職缺而釋出,
結果到了二月底,新單位主任來電說,因為預算問題,全府人事案凍結,
現任職A職缺欲轉任B職缺者,其人事案遲未被府層級批准,故無法讓同事前往報到。
這下可好了,因同事原北部任職之缺,已通知備取者報到,變成同事也回不去原單位,
但新單位也無法到職,頓時失業兩頭空,聘用年資也中斷,
而南部單位三月中旬後亦音訊全無,因過程中對方也沒有任何書面錄取文書,
打電話去新單位詢問,該主任也回應說現無職缺釋出,仍無法讓同事報到,
請同事好好祈禱讓職缺早日釋出(這話也說得出口),
事後雖有人建議同事找議員,但同事自覺從事的領域圈子很小,怕那天大家仍會遇到,
不知大家有比較好的建議嗎?
覺得對新單位事後的態度頗不為然,一幅沒他們的事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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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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