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行政處分
※ 引述《obieve (還不夠)》之銘言:
: 陳情人寫陳情函提出請求
: 承辦人的函覆內容為告知陳情人
: 1.依法規無法單獨申請辦理,請合意來辦
^^^^^^^^^^^^^^^^^^^^^^^^^^^^^^^^^^
: 2.依某函(上級機關函覆陳情人)說明意旨,如認權益受損,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我看了前述2.的某函,是說請陳情人向本機關申請更正,如果被駁回,
: 針對該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訴願
: 我想請問那承辦人的函覆算不算行政處分阿?
: 不算的話,沒有行政處分,卻又在公文裡請陳情人提訴願,好像怪怪的
太容易了
(1) 廣義說: 為保障人民的爭訟權益, 甚麼都嘛是行政處分,
都可以提訴願,全部受理 ====> 很多時候, 就民眾來函性質判斷,應
是陳情案,但他標題大大的寫著 "訴願" 兩個字, 還是當訴願案來辦
(2) 狹義說: 無法單獨申請 , 請合意來辦?
似乎並沒有拒絕人民, 而是指導他該怎麼做(指導:你們幾個意思統一後,
再來跟林盃談),
這個函覆,應該還在 "通知" 的階段
====> 因為還沒沒有發生法律效果
所以你要硬ㄠ, 這個函不是行政處分, 不能爭訟 ===> 其實也說的過去
結論: 管見以為採廣義說為宜
因為,訴願案可以辦30天, 陳情案只有7天,
當然選辦文天數多的
=====> 然後會玩的, 訴願法100多條, 規定的很嚴謹,
林盃隨便找個鳥, 退件補正, 逾期不補正, 直接裁定駁回
....順便送他一個 "既判力" 的法律效果...
這個都是以陳情的方式處理, 沒辦法達成的
所以哥一直主張"不用害怕人家訴願",因為只要確定有照內規的 sop走,
勝率99趴,這個有甚麼好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7.191.84
推
06/24 23:22, , 1F
06/24 23:22, 1F
→
06/24 23:27, , 2F
06/24 23:27, 2F
如果 obieve 那份文的相對人, 真的來函: 抬頭大大的寫著 "訴願" 兩個字怎麼辦?
※ 編輯: bota (1.167.191.84), 06/24/2014 23:29:50
解決方案一: 該公函係屬通知性質,非為行政處分, 請予不受理之決定
解決方案二: 檢卷答辯,訴願人無理由,請求上級為駁回之決定
obieve, 你要選哪一個? (其實不管你要求訴願委員會,程序不受理or實體駁回
====> 上級訴願會都會處理拉 ===> 我選方案二, 小案大辦
辦三十天)
→
06/24 23:46, , 3F
06/24 23:46, 3F
→
06/24 23:46, , 4F
06/24 23:46, 4F
→
06/24 23:47, , 5F
06/24 23:47, 5F
→
06/24 23:47, , 6F
06/24 23:47, 6F
→
06/24 23:47, , 7F
06/24 23:47, 7F
→
06/24 23:48, , 8F
06/24 23:48, 8F
加了說明2. 其實代表承辦人的心證是"他那份公文是行政處分"......
不過老實講, 應該不是
→
06/24 23:49, , 9F
06/24 23:49, 9F
→
06/24 23:50, , 10F
06/24 23:50, 10F
→
06/24 23:50, , 11F
06/24 23:50, 11F
→
06/24 23:51, , 12F
06/24 23:51, 12F
其實我之前也想過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1)訴願人逾越時效後才提起訴願
(2)機關程度差, 沒有注意到, 依然檢卷答辯, 請求 實體駁回
====> 這時候訴願會會怎麼處理這種案子? ===> 是依機關請求做實體駁回 or
另為不受理之決定?
→
06/24 23:52, , 13F
06/24 23:52, 13F
→
06/24 23:53, , 14F
06/24 23:53, 14F
??? 是嗎?
如果訴願人,未具理由 ===> 不是原處分機關退件補正, 然後副知訴願會嗎?
怎麼會跟原機關無關?
→
06/24 23:55, , 15F
06/24 23:55, 15F
→
06/24 23:57, , 16F
06/24 23:57, 16F
→
06/24 23:58, , 17F
06/24 23:58, 17F
→
06/24 23:59, , 18F
06/24 23:59, 18F
從 1. .... 請合意來辦? ===> 偶認為是觀念通知
但原承辦人自己畫蛇添足加 教示條款 ====> 承辦人那時候的心證應該是認定
那份文是處分======> 看法官怎麼認定囉
類推民法(民法的原則,行政法沒有的, 某些情況可以類推...吳庚講的),
到底是甚麼性質(通知or處分), 應該還是要探求, 當事人當時的真意 而不拘泥於文
字, 所以你老闆說, 就給法院那份文, 應該是ok的
→
06/25 00:01, , 19F
06/25 00:01, 19F
→
06/25 00:01, , 20F
06/25 00:01, 20F
→
06/25 00:03, , 21F
06/25 00:03, 21F
→
06/25 00:04, , 22F
06/25 00:04, 22F
※ 編輯: bota (1.167.191.84), 06/25/2014 00:07:47
→
06/26 09:07, , 23F
06/26 09:07, 23F
→
06/26 09:08, , 24F
06/26 09:08, 24F
→
06/26 09:10, , 25F
06/26 09:10, 25F
→
06/26 09:10, , 26F
06/26 09:10,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ublicServa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