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人員提敘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4/12/07 09:06), 11年前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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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提敘的規定不熟,不過查了一下復審的案例 大概跟下列規定有關,符不符合「公務年資」「性質相近」是關鍵 所以如果你是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的約聘 應該是符合公務年資,就看業務性質是否相近...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 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 級為止。」 第4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 性質相近。」 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 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 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 ^^^^^^^^^^^^^^^^^^^^^^^^^^^^^^^^^ 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30012 下附案例適用的是「舊」的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請自行參閱上開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100公審決字第0032號 復 審 人: ΟΟΟ 復審人因俸給事件,不服銓敘部民國99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0993238125號及同年11月24 日部特二字第0993276280號書函,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關於銓敘部99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0993238125號書函部分,復審不受理;其餘復審駁回 。 事 實 復審人應85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財稅行政職系稅務行政科考試及格,於92年9月5 日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統計室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統計職系辦事 員(現職),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歷至98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350俸點 。嗣農委會統計室以99年8月2日農統室字第0990095107號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 或變更送核書,申請採計復審人85年1月20日至86年4月16日曾任監察院約聘專員年資提敘 俸級,經銓敘部以99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0993238125號書函核復,上開年資之工作內容 屬一般行政職系,其工作內涵與現職性質不相近,無法予以採計提敘俸級。該室再以99年 11月15日農統室字第0990095148號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附監察 院重行開具之復審人服務證明書,申請採計上開年資提敘俸級1級,經銓敘部以同年11月 24日部特二字第0993276280號書函核復,復審人85年1月至86年1月年資屬金融保險職系之 工作內涵,雖與現職性質相近,惟屬不同會計年度之畸零月數;至86年2月至4月年資則屬 一般行政職系之工作內涵,與現職性質不相近,且屬畸零月數,均無法採計提敘俸級。復 審人對上開銓敘部2書函均不服,提起復審。案經銓敘部以100年1月13日部特二字第 1003297261號函檢卷答辯到會。 理 由 一. 關於銓敘部99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0993238125號書函部分: (一)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 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第31條第1項規定:「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 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 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及第61條第1項規定:「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決定:……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是公務人員提起復審,除因天災或 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復審期間,得於一定期間內申請回復原狀外,應於處分 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若逾越上開法定期間,即為法所不許,應不予受理。 (二) 查復審人於99年8月17日簽收銓敘部同年8月16日部特二字第0993238125號書函,此 有其於該函簽名及日期可按;該函已載明,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該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向本會提起復審。據此,復審人對前開書函不服提起復審,法定救濟 期間應自其收受該函之次日(即99年8月18日)起算;又依復審書所載,復審人之住居所 位於臺北縣(按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依99年12月25日修正施行前復審扣除在 途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其提起復審之法定期間應至99年9月18日 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依保障法第33條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及法務部92年4 月8日法律字第0920011784號函釋意旨,應以次星期一即99年9月20日為期間末日。復審人 並未於前述期間內提起復審,其遲至99年12月28日始將復審書送達銓敘部,亦有該部收文 日期章戳可稽。又依卷附資料,復審人並無保障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其之事由,而得申請回復原狀之情事,是其所提復審,顯已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揆諸 首揭規定,程序即有未合,應不予受理。 二. 關於銓敘部99年11月24日部特二字第0993276280號書函部分: (一) 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 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 之本俸最高級為止。」第4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 與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 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 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次按公務人員曾 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 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 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 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曾 任公務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九、曾任本法第十七條第三 項之公務年資,繳有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者。……。」第7 條規定:「前條各款年資之採認,……均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 零月數均不予併計。」復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因聘用人員須詳列預算支應報 酬,故其年資採計依預算法所定會計年度為準。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曾任公務年資,係以會計年度為採計提敘俸級之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二) 卷查復審人前於85年1月20日至86年4月16日曾任監察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 約聘專員。據87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預算法第10條規定:「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七月 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終了,以次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復審人 上開任職監察院期間,85年6月30日以前屬85會計年度,其後屬86會計年度,並無一完整 會計年度之年資可資採計提敘俸級。縱據監察院99年11月2日院台人字第0990167944號服 務證明書所載,復審人85年1月20日至86年1月31日辦理之工作內容,係基於財經之知能, 審閱、處理及函復涉及稅務、金融、保險等人民陳情書狀與機關復文,以及針對陳情所訴 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失情事,就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提出研處意見等,得認定屬金 融保險職系,與其現職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亦無從予以採計提敘俸級。銓敘部未採計系爭 聘用年資提敘俸級,經核並無違誤。又各機關開具之服務證明書,僅為任職事實之證明, 能否採計該服務年資提敘俸級,仍取決於是否符合前揭俸給法規之構成要件,尚難遽以機 關開具之服務證明書,為信賴曾任年資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基礎。復審人訴稱應本信賴保護 原則,採計系爭聘用年資提敘俸級1級云云,並不足採。 (三) 綜上,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復審人系爭聘用年資,不合採計提敘俸級,銓敘部否准 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復審為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爰依保障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及第63條 第1項決定如主文。 ※ 引述《Xavier00 (好的)》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於97年8月15日於於公家機關擔任約聘人員,各年度各該考核考績均為甲 : 然有幸於今年度錄取,請想問 : 1.是否可以申請提敘? : 2.提出申請時程是否有相關規定? : 3.另依前述考績均為甲,共至少有五年的全年在職,若順利提敘成功,可提敘到多少呢? : 感謝解答,萬分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54.2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7914368.A.A4F.html

12/07 09:53, , 1F
85年1月到86年1月 用會計年度來排除適用 有疑義
12/07 09:53, 1F

12/07 09:54, , 2F
因為他是會統人員 所以適用會計年度 而非歷年制?
12/07 09:54, 2F

12/07 10:00, , 3F
90年會計年度改為歷年制了
12/07 10:00, 3F
對ㄝ,所附案例適用舊規定,原PO應該要適用新規定...

12/07 11:43, , 4F
司法行政體系的約僱年資可以併到一般行政體系的休假年資嗎
12/07 11:43, 4F
銓敍部97 年5 月23 日部法二字第0972947409 號電子郵件 本部89 年12 月29 日89 法二字第1975557 號書函釋略以,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且年 資銜接者,轉任當年以約聘僱人員之在職月數核算慰勞假日數,加上轉任公務人員之在職 月數比例核算休假日數,兩者總和即為當年全年應有之休假日數;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且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強制休假之實施以不重複為原則;惟依97 年3 月12 日修正發 布並溯及同年1 月1 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 條規定,約聘僱 人員之慰勞假與公務人員之休假規定及給假日數均已相同。準此,聘僱人員應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轉任為公務人員且年資銜接者,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休假年資 予以前後併計,惟休假以不重複核給為原則,並須俟實務訓練期滿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賡續實施休假。 ※ 編輯: a9301040 (111.252.54.224), 12/07/2014 12:11:51

12/07 15:12, , 5F
他問的應該是約聘考績能不能用到高考,而不是公務年資
12/07 15:12, 5F

12/07 15:12, , 6F
能不能併到高考
12/07 15:12, 6F
我是回答這個啊,專有名詞「提敘」 如果年資被採認,他可能是六本三起敘(或其他),不是六本一 ※ 編輯: a9301040 (111.252.54.224), 12/07/2014 15:39:43

12/07 16:09, , 7F
了解,誤會了,是我的錯,抱歉
12/07 16:09, 7F

12/08 19:22, , 8F
謝謝前輩,非常清楚!
12/08 19:22,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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