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才]麥奇數位誠徵 DevOps 成員(40K~80K)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cutesakai (大熊愛faery Babe >///<)時間9年前 (2015/12/30 11:37)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 4人參與討論串11/20 (看更多)
※ 引述《sufun (雲淡風輕)》之銘言:
: 目前我在TutorABC擔任RD Head,RD大大小小的事情大致我都有一定的決策權,
: 若對招募、工作內容或各類問題都可以問我,
同身為在一家軟體公司的人,雖然我不做RD相關,但是新技術的研究與架構實做上
我也是必須要親身參與的,並且也常出差至客戶那邊解決問題。
有一點至少要先肯定您:就是出來面對說明自己的情況。
以下言論若對您有冒犯,還請寬宥之;若中間有些問題,還請不吝回答。
: 除非涉及商業機密的問題,否則我一定會坦白的回答你,
: 如同我之前的徵才文所說,隱惡揚善這種事一點意義都沒有,
: 我現在騙了你,你進來後發現不是那麼一回事,
: 那就浪費了彼此的時間,公司也損失的名聲,
: 所以我要求我們負責面試的人員及主管,在面試時不用太過包裝,講事實就好了。
: 要不要加班?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誠實回答,
: 加班兇嗎?你們部門如果加的兇,就坦白說,如果很少,你也讓人家知道,不用隱瞞,
: 加班有加班費嗎?除少數如假日因特殊原因被要求來上班的,那就會有加班費,但平日的
: 晚上沒有,但有補休,且在我的部門,我保證一定可以休的到,
不才相信台灣大多數的企業都是有地方在規避勞基法的,但是像貴公司敢大剌剌地
直接公開在網路上,還是相當少見。
我想請問貴部門的平日補休政策,有詢問過貴司的HR?或是HR相關法務?是否有寫
入勞動契約當中?依據勞基法,「加班」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所
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
常工時最高為八小時,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
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且依據勞基法第24條: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
給之。
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
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
工的同意。以上此點是我親自向任職於勞動部、台北市勞工局相關人員與專攻勞
工權益的律師詢問出來的確定結果。
姑且不論您的員工每週加班時數是否有超過限制,這邊想請問:
請問您以哪個基礎論點來要求您的部屬平日加班不得領取加班費?
依據哪條法令或是勞動部行政命令?
敝人不才,在一家名氣甚小的外商公司工作,但是不論平日或假日加班,加班費
一定可以申請並且於當月或下月薪資發放日領足。為避免口說無憑,以下是敝人
12月薪資單:
Other Non-Taxable Pay 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是不用納入稅賦計算)
http://ppt.cc/xxxxx (快被找到了,只好遮一下)
反請問像貴司獲得這麼大的資金投入,想必加班費這個小項的支出應該不會愧對
於員工吧?
: 要值班或輪班嗎?這你要主動說明,不用人家來問,講清楚晚班是從14:00-23:00,大夜
: oncall每通就是兩小時補休起跳,
: 系統很多legacy code嗎?有40-50%的ASP,剩下的50%是近兩年來逐步改成MVC的,說清楚
: 讓人家知道我們有在進步,
: 資訊揭露的愈清楚,是好是壞大家就更清楚,決定權就在對方手上了,
: 不需要欺瞞事實騙人家進來,對於他人有誤解的地方,
: 你也要解釋清楚讓面試者得到正確的資訊。
在下同意您所說:
資訊揭露的愈清楚,是好是壞大家就更清楚,決定權就在對方手上了
那麼針對上面的問題與板主、板友的疑問,是否可以一併解釋說明清楚?
以下文章就不一一論述了。
曾經也幹過 7x24 Global On-Call Support 的板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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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6.21.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451446630.A.8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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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
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
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
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
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
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 3小
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 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
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 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 編輯: cutesakai (122.146.21.134), 12/30/2015 12:09:33
推
12/30 16:50, , 4F
12/30 16:50, 4F
※ 編輯: cutesakai (61.230.177.68), 12/30/2015 21:56:1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1 之 2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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