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才]麥奇數位誠徵 DevOps 成員(40K~80K)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 (大熊愛faery Babe >///<)時間9年前 (2015/12/30 11:37), 9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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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fun (雲淡風輕)》之銘言: : 目前我在TutorABC擔任RD Head,RD大大小小的事情大致我都有一定的決策權, : 若對招募、工作內容或各類問題都可以問我, 同身為在一家軟體公司的人,雖然我不做RD相關,但是新技術的研究與架構實做上 我也是必須要親身參與的,並且也常出差至客戶那邊解決問題。 有一點至少要先肯定您:就是出來面對說明自己的情況。 以下言論若對您有冒犯,還請寬宥之;若中間有些問題,還請不吝回答。 : 除非涉及商業機密的問題,否則我一定會坦白的回答你, : 如同我之前的徵才文所說,隱惡揚善這種事一點意義都沒有, : 我現在騙了你,你進來後發現不是那麼一回事, : 那就浪費了彼此的時間,公司也損失的名聲, : 所以我要求我們負責面試的人員及主管,在面試時不用太過包裝,講事實就好了。 : 要不要加班?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誠實回答, : 加班兇嗎?你們部門如果加的兇,就坦白說,如果很少,你也讓人家知道,不用隱瞞, : 加班有加班費嗎?除少數如假日因特殊原因被要求來上班的,那就會有加班費,但平日的 : 晚上沒有,但有補休,且在我的部門,我保證一定可以休的到, 不才相信台灣大多數的企業都是有地方在規避勞基法的,但是像貴公司敢大剌剌地 直接公開在網路上,還是相當少見。 我想請問貴部門的平日補休政策,有詢問過貴司的HR?或是HR相關法務?是否有寫 入勞動契約當中?依據勞基法,「加班」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所 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 常工時最高為八小時,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 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且依據勞基法第24條: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 給之。 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 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 工的同意。以上此點是我親自向任職於勞動部、台北市勞工局相關人員與專攻勞 工權益的律師詢問出來的確定結果。 姑且不論您的員工每週加班時數是否有超過限制,這邊想請問: 請問您以哪個基礎論點來要求您的部屬平日加班不得領取加班費? 依據哪條法令或是勞動部行政命令? 敝人不才,在一家名氣甚小的外商公司工作,但是不論平日或假日加班,加班費 一定可以申請並且於當月或下月薪資發放日領足。為避免口說無憑,以下是敝人 12月薪資單: Other Non-Taxable Pay 就是加班費(加班費是不用納入稅賦計算) http://ppt.cc/xxxxx (快被找到了,只好遮一下) 反請問像貴司獲得這麼大的資金投入,想必加班費這個小項的支出應該不會愧對 於員工吧? : 要值班或輪班嗎?這你要主動說明,不用人家來問,講清楚晚班是從14:00-23:00,大夜 : oncall每通就是兩小時補休起跳, : 系統很多legacy code嗎?有40-50%的ASP,剩下的50%是近兩年來逐步改成MVC的,說清楚 : 讓人家知道我們有在進步, : 資訊揭露的愈清楚,是好是壞大家就更清楚,決定權就在對方手上了, : 不需要欺瞞事實騙人家進來,對於他人有誤解的地方, : 你也要解釋清楚讓面試者得到正確的資訊。 在下同意您所說: 資訊揭露的愈清楚,是好是壞大家就更清楚,決定權就在對方手上了 那麼針對上面的問題與板主、板友的疑問,是否可以一併解釋說明清楚? 以下文章就不一一論述了。 曾經也幹過 7x24 Global On-Call Support 的板友 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6.21.1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451446630.A.82E.html

12/30 11:51, , 1F
最後一行感覺有點辛苦XD
12/30 11:51, 1F

12/30 12:00, , 2F
加班費應該也要課稅吧? *整個離題*
12/30 12:00, 2F

12/30 12:07, , 3F
加班費跟伙食費一樣在免稅範圍內,但是有上限。
12/30 12:07, 3F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 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 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 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 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 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 3小 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 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 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 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 編輯: cutesakai (122.146.21.134), 12/30/2015 12:09:33

12/30 16:50, , 4F
monthly遮一下吧,這一對就知道是誰了
12/30 16:50, 4F
※ 編輯: cutesakai (61.230.177.68), 12/30/2015 21: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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