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徵 ] 介聘,我們需要你的力量
請立委應具體針對介聘辦法會議的違誤來質詢: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部分:
1.首先,就最基本的程序正義來說,教育部指出「去年中起召開多次會議討論,更曾邀請
全教總與會,最後在採納各團體意見情況下,將介聘年資修改為3年。(教育部國教署國
中小組組長)許麗娟說,新制已於去年11月公布草案預告,卻沒有任何單位提出異議。」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的新聞稿指出:「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在103年11月6日召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修正草案』會議時,全教總與會代表力主維持現有制度,反對延長申請年資。」全教總
不只是力主維持舊制,同時還爭取希望主管機關應特別考量「配偶未於同縣(市)、地區
任職或生活」、「須照顧未成年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無法獨立生活,需就近照顧
」、「其他特殊情形經學校校長核定者」等狀況,也就是說,爭取在原有的但書當中再更
明確規範各種彈性狀況。
這樣叫做沒有任何單位提出異議?政府部門的「公開透明」、「採納全民意見」,其定義
好像都跟一般民眾認知的差距有點大!(有沒有感覺跟某貿易協定的公聽會系列很像……
)[1]
2.從修正辦法到公布新辦法的過程來看,教育部再度展現像課綱微調那樣的黑箱功力。根
據教育部的說法,從2014年中開始找了各界代表來開會決定修法內容,並於11月公布草案
。到這邊為止都沒有問題,因為11月公布的修改辦法中,第十二條仍保留了個案適用的彈
性,也就是依照各校校長的決議、依照教師「實際服務滿二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
便有具體事實」來申請介聘的申請方式。
結果,2月底公布新辦法竟然完全拿掉了這個條款。也就是說,教育部從找人來開會,到
11月公布一個新辦法草案,當中都有包含這項既有的條款,結果2月公布新辦法卻忽然修
掉了這個重要條款,讓老師們完全沒有申請介聘的彈性。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真的
令人不得不懷疑,主管機關是不是看那些結婚的教師不順眼,不想讓他們早日團聚啊?)
[1]
3.介聘辦法會議未邀請教師代表參加:
介聘辦法和老師權益關係重大,卻未邀請教師代表參加
A.此案涉及教師的權益 僅以地方政府以及校長 家長團體的意見為意見
教育部尚未取得教師團體的共識 2/24公布之後就立即實施沒有緩衝[1]
實體部分:
1.信賴保護原則:
教育部在學期中間忽然來個修正辦法,讓許多原本已經找好調動老師的人們全部都傻眼了
,原本已經可以在這學期之後就申請介聘,結果這下又要再等一到兩年,缺額、對調的對
象和地點全部都不一樣了。所以,現在有許多老師們提出,基於「信賴保護」的原則,今
年度教師介聘作業應按原規定辦理,或至少等到公告新制一年之後再實行,讓大家有個緩
衝期。
可是,從網路上大家的回報看來,教育部對立刻實行新制,態度相當強硬,打電話去反映
,結果得到的回應都是「一切都是依法行政」、一切都沒有問題,新辦法即刻實行。有沒
有覺得依法行政這個詞很熟悉啊?(設計對白:我一切都依法公告喔!只是我修掉重要條
文時不想告訴你而已,是你自己不來反對的喔!依法,你反對也無效喔!反正依法行政,
就這樣實施了!你們若有意見,我聽到了,會幫你們反映上級。謝謝指教)[1]
2.違反比例原則:
﹝1﹞適當性原則
所謂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亦即國家
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須適當及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目的達成。
讓我們來討論一下這個修改辦法的緣由。教育部說,是因為教師流動率太高,所以學生受
教率會受影響,於是修辦法讓教師不要這麼快就調動。但這個邏輯實在太神奇了,因為,
介聘的辦法當中,不管是新制舊制,調動的老師都是同科之間的對調,美術老師換美術老
師,英文老師換英文老師,數學老師換數學老師,一個蘿蔔一個坑,學生受教權到底哪裡
會有影響?
就算是教師不請調,換老師也是很常見的事情。例如筆者國中的時候,三年沒有分班,卻
是一年換一位國文老師,因為老師們有可能接行政工作,也有可能接導師而要少教幾堂課
,也可能因為其他配課關係而有所調整。重點是,同樣的科目,一年後換一個老師來教,
到底對學生的影響在哪裡?又不是說介聘之後會把國文老師調去教英文……
再說,會申請介聘的老師,絕大多數是因為很想調回跟其他家人同住,所以才會想請調,
而請調成功後學校不就得到一位長久且穩定的老師了嗎?教育部現在讓教師們更難申請調
動,其實苦的是學生,因為這些跟家人分離兩地的老師,只會需要請更多的假、花更多時
間和體力在通勤而不是花在學生身上,然後學校還必須去請更多的代理教師。
這怎麼會是保障學生受教權?真的不知道教育部的神奇邏輯是哪裡來的?合理推測只是想
要方便管理而已吧?我可以很確定的說:讓教師們更難申請介聘、回家的路愈來愈遙遠,
完全就是在殘害我們的孩子們的受教權![1]
﹝2﹞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
方法。因此,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
老師的介聘,並沒有剝奪學生的受教權,教師介聘是一個換一個(同科),學生不會沒人教
,也不會變成數學老師來教英文
教師的流動不全然對學生不利,也不需要透過提高教師介聘門檻
﹝3﹞過度禁止原則
「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是謂一個措施,雖然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
但是已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則國家機關不得採行。所謂「過度的負擔」是指法律或公
權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權利」損失方面,是「不成比
例」的。
既然此修正無助於目的之達成,卻剝奪老師介聘的權利,即與狹義比例原則有違。
3.違反簡章契約
有些地區學校教師甄試簡章有載明,服務滿四學期後,始可申請調到別的縣市。
簡章就是政府和老師間的契約,政府應受拘束
綜上所述,無論從程序部分或實體部分,本次的'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皆有違誤,應立即撤銷,另訂新辦法。
[1]陳方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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