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徵 ] 介聘,我們需要你的力量
接下來國教署與地方縣市政府應該要立即召開會議了,
想把我們的訴求確實的請教育局於開會時幫老師轉達,
以免開會結果又是讓人傻眼的結果,
所以想傳真給教育局小教科承辦人,如以下內文(目前想到的....),
是否有老師可以提供些建議以便修正,感激不盡!!!
縣市教育局您好:
依 104年3月11日,教署長承諾「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
改延後施行。於104年3月11日下午3點全教總委請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委陳學聖召開「介
聘辦法」協調會,教育部由國教署副署長黃子騰(吳清山署長在立法院備詢)等出席,陳學
聖委員、陳碧涵委員、蔣乃辛委員、呂玉玲委員助理出席協調會,並做成以下決議:
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依信賴保護原則,應有
二年緩衝期,國教署與地方教育局處研商時,並應考量「因重大傷病需醫療」、「結婚」
、「照顧未成年子女、年長父母親」等特殊情況訂定但書。
希望教育局與國署開會時煩請務必把教師的心聲與訴求轉達,讓會議達有效且教師認
同。
訴求:
1.「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依信賴保護原則
,應有二年緩衝期。
2.保留但書:考量「因重大傷病需醫療」、「結婚」、「照顧未成年子女、年長父母
親」等特殊情況訂定但書。
※ 引述《FT6034 (耐心等待)》之銘言:
: 個人認為「國小教師在同校滿四學期可介聘」是比較理想的
: 國小學制是兩年一個年段,學生每兩年要重新編班一次
: 因此,對於避免學生過於頻繁的更換老師
: 兩年四學期剛好是一個完整的學習區段,較為適合國小學制
: 至於無關學生學習權的其他理由,個人覺得應該都沒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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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12 10:5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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