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後 敘薪問題
※ 引述《jean668579 (猴)》之銘言:
: 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其中第十條明確說明進修敘薪辦法,
: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
: 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
: 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 朋友剛好在今年七月碩士畢業,念了四年的時間,
: 按照舊辦法是提敘二級(6-4=2),
: 立法通過後一律提敘三級,
: 但行政院遲遲未施行,
: 請問各位大大應該怎麼處理提敘事宜呢?
: 有沒有類似情形的老師有經驗呢?
請完整看過條文喔!
我沒有記錯的話,
後面有但書說:不溯及既往,
104年6月10日以前研究所在學學生,使用的是舊條例喔!
可以再去詳細的看一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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