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後 敘薪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做自己)時間11年前 (2015/07/16 00:06),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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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an668579 (猴)》之銘言: : 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其中第十條明確說明進修敘薪辦法, :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 : 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 : 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 朋友剛好在今年七月碩士畢業,念了四年的時間, : 按照舊辦法是提敘二級(6-4=2), : 立法通過後一律提敘三級, : 但行政院遲遲未施行, : 請問各位大大應該怎麼處理提敘事宜呢? : 有沒有類似情形的老師有經驗呢? 請完整看過條文喔! 我沒有記錯的話, 後面有但書說:不溯及既往, 104年6月10日以前研究所在學學生,使用的是舊條例喔! 可以再去詳細的看一次法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23.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36976382.A.5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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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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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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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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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6/10前嗎?三讀通過,還要等總統公布才成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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