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後 敘薪問題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嗨嗨)時間11年前 (2015/07/16 01:0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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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 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 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 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它是說「得」. 法律條文中,「得」是選擇性,「應」才是強制性. ※ 引述《chis128 (做自己)》之銘言: : ※ 引述《jean668579 (猴)》之銘言: : : 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其中第十條明確說明進修敘薪辦法, : :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 : : 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 : : 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 : 朋友剛好在今年七月碩士畢業,念了四年的時間, : : 按照舊辦法是提敘二級(6-4=2), : : 立法通過後一律提敘三級, : : 但行政院遲遲未施行, : : 請問各位大大應該怎麼處理提敘事宜呢? : : 有沒有類似情形的老師有經驗呢? : 請完整看過條文喔! : 我沒有記錯的話, : 後面有但書說:不溯及既往, : 104年6月10日以前研究所在學學生,使用的是舊條例喔! : 可以再去詳細的看一次法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2.36.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36979882.A.8B3.html

07/16 16:10, , 1F
所以在職進修博士,不管唸幾年,都是多兩級嗎?
07/16 16:1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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