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後 敘薪問題
第 10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
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
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
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它是說「得」.
法律條文中,「得」是選擇性,「應」才是強制性.
※ 引述《chis128 (做自己)》之銘言:
: ※ 引述《jean668579 (猴)》之銘言:
: : 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其中第十條明確說明進修敘薪辦法,
: :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
: : 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
: : 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 : 朋友剛好在今年七月碩士畢業,念了四年的時間,
: : 按照舊辦法是提敘二級(6-4=2),
: : 立法通過後一律提敘三級,
: : 但行政院遲遲未施行,
: : 請問各位大大應該怎麼處理提敘事宜呢?
: : 有沒有類似情形的老師有經驗呢?
: 請完整看過條文喔!
: 我沒有記錯的話,
: 後面有但書說:不溯及既往,
: 104年6月10日以前研究所在學學生,使用的是舊條例喔!
: 可以再去詳細的看一次法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2.36.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36979882.A.8B3.html
推
07/16 16:10, , 1F
07/16 16:10,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7 篇):
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40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