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後 敘薪問題
※ 引述《chis128 (做自己)》之銘言:
: ※ 引述《jean668579 (猴)》之銘言:
: : 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通過,其中第十條明確說明進修敘薪辦法,
: :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
: : 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
: : 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 :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
: : 朋友剛好在今年七月碩士畢業,念了四年的時間,
: : 按照舊辦法是提敘二級(6-4=2),
: : 立法通過後一律提敘三級,
: : 但行政院遲遲未施行,
: : 請問各位大大應該怎麼處理提敘事宜呢?
: : 有沒有類似情形的老師有經驗呢?
: 請完整看過條文喔!
: 我沒有記錯的話,
: 後面有但書說:不溯及既往,
: 104年6月10日以前研究所在學學生,使用的是舊條例喔!
: 可以再去詳細的看一次法規^^
不一定是在學學生吧
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所以104.6.10前已獲得學校同意書面核准者也適用於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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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7/16 13: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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