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這次江陳會四個協定對台灣的實質影響?
: 直航也其實沒什麼大不了 就是把九十分鐘的航程變成七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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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相當有限 之前國民黨攻擊民進黨鎖國
單就自己碰觸過的議題提供想法
各國之間訂定的航權協定之所以不以多邊協定,而是以雙邊協定的方式處理,
乃因為航權的交換是國家主權相互的讓渡
而主權的讓渡在考慮國家間社會、經濟、政治甚至背景文化民族情感諸多因素之不同
所以這沒有辦法像現存的許多國際間條約一般,可以多邊協定完成
前段的重點在於,航權協定高度涉及國家主權利益
航空法上的八大航權,幾乎沒有不涉國家主權者
所以並不是「只跟民生經濟、節省時間、油料運輸成本有關」而已
而協定、條約的主體為國家、國際組織、當然新的國際法已經把跨國公司、團體等納入
條約的效力各國不同,有的如美國,經簽署與聯邦憲法等同效力
有的條約是需要在簽署後,由國內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才會有國內法上效力
那台灣屬於後者
於是問題來到了,今天兩岸是以何種關係簽約
台灣(中華民國)的地位在國際上,是以代表權的問題被處理
即在聯合國(過去)與其他國際組織上(現在),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兩個「政府」,何者為中國這個「國家」的合法代表
現今國際間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即在指此一問題
那我不去討論台灣與中華民國(獨立或是否為國家)之間的關係,這是政治立場的問題
目前的台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簽署航權協議
是以什麼樣的地位為之?
基於代表權的弱勢,台灣在與世界各國的航權協定上一直相當悲憐
那在國際法上可以討論的空間
1.雙方是否定位為國家?
2.航權的交換,不論國家是不是明示或暗示主權的保留
仍舊可能在兩岸現況下,被操作為台灣在主權上形成國內關係的默認效果
也就是不被認定為國際航線,衍生的國際法上效果難以預料
各國間幾乎以蔚為標準的「百慕達模式」做航權協定的內容格式
即使台灣如前述難以國家為單位與外國簽訂航權協定
但仍舊是能相當程度維持航權協定的內容,例如台美之間的航約
今天這樣七張A4搞定的航權協議,怎麼不叫人擔心?
以往修習航空法,已經有所體悟國際環境的現實
只是沒有想到改變會是眼前這般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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