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側錄的證物有效嗎?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一直走)時間14年前 (2012/03/03 09:4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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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銘言: : 剛才在蘋果日報看到這篇 : 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301/112515 : 我記得在美國多半的州側錄都是犯法的 : 側錄當證物也是無效的 : (毒樹毒果理論?這個我不是很了解,這理論有的時候適用有的時候似乎不適用?) : 台灣的情況如何呢? : 之前吳敦義選市長的時候的電話被錄音的時候我就想問了 : 不過那個時候還太小不知道該問誰,也還不知道批踢踢(那時候好像也沒批踢踢) XD : 想請板友幫忙解惑一下,感謝阿~ 要看錄音錄影的主體是誰 刑訴上規範拘束的主體是國家,實務上在偵查的通常就是警察 規定上是法官保留,也就是通訊監察書要有法官簽發才合法(警察才能去錄) 毒樹果實是美國的東西,也就是非法程序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但是這東西在本國刑訴不是必然 只要經過158-4條「權衡理論」的七個標準「權衡」一下 (偵查方)非法取得的證據還是可以使用的,這也是國內學者一直強力批判的主題 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針對錄音),則的確有相關的規定 違反程序取得則不能作為證據,但條文上也是有解釋的空間(要有情節重大) 以上都是偵查方取得證據能不能用的問題(有沒有證據能力) 可以經當事人同意後合法(例如被錄的人同意,或者經同意的搜索) 至於錄音錄影的主體如果是一般人,這個證據能力的問題應該不大 因為不是偵查方幹的,刑訴上的規定是要保護人民抗衡國家機器的力量 畢竟要自保當然是偷偷錄,如果還給對方知道才能用就沒意義了 但討論下去還是分很細,要看是誰錄的、被錄的人身份是什麼都又不同的規範適用 這邊僅憑印象以白話敘述,要深入可以到法律板或者找書來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201.101

03/03 22:13, , 1F
感謝回答!
03/03 22:1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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