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都更條例須4/5多數決還叫惡法?
這個事件的爭議點在於,
多數決的原則能不能合理化公權力的介入。
今天建商跟住戶的利益衝突跟社會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個利益衝突該不該用多數決來解決,依當事人雙方合意即可。
依我之前所說,公權力只有在公共利益存在的時候才可以介入,
這個時候即使違背多數決原則,公權力還是可以介入。
舉例來說,徵兵和賦稅都具有公共利益性質,但是違反多數決原則,
也就是自願繳稅或服兵役者一定是佔少數,但是政府還是可以強制。
所以反對都更並非反對多數決原則,反對的是在沒有公共利益狀況下公權力介入,
這種情況政府的權力本來就應該被限縮,為了確保人民的自由權或財產權。
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性質就是付出成本的人要有相對的利益,
有人不用付成本就可獲得利益,或是付出成本而無法獲得利益,
都是違反公共利益原則。
以核能發電來說,只有核電廠跟核廢料周圍居民付出成本,但是電力由所有人共享,
因此政府要對額外付出成本的居民作出補償,盡量讓每個人都有淨利益,
才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則。
另外,自由主義不反對公共利益,無政府主義才會反對。
社群主義的公共利益則包含抽象的美德,這是我比較不認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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