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都更條例違憲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13年前 (2013/04/30 00:34)推噓5(5推 0噓 13→)留言18則, 8人參與討論串5/8 (看更多)
※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文林都更案行政程序違憲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 2013.04.26 04:18 pm
: 大法官今天作出709號解釋,宣告文林苑等3件都更案不符正當的行政程序,都市更新
: 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及「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
: 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等相關規定違憲,應在1年內修法,否則失效。
: 【2013/04/26 聯合報】@ http://udn.com/
: 憲法法庭大法官剛剛作出解釋
: 重點一:都市更新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及
: 「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等相關規定違憲
: 所以:程序上不能先斬後奏,同意比率也要重訂
: 重點二:限一年內改正,否則本條例失效
: 送啦~~~~~~超爽der 內政部說沒違憲被打臉打超大
: 自由市場萬歲啦,政府介入滾啦~~~
今天才和教憲法的老師談論這問題
--因為這家伙上課帶到最新釋憲文,說到其實都是審查程序方面,不作實質介入
以維護當地民眾的自主解決權利...
我問: 事實上對於集合住宅來說,都更可能對土地持分有減少
,但,事實上對他們的財產權並無任何侵犯與剝奪啊~
老師: 沒錯
我又問: 那這樣子,一堆主張啥所有權至上的,不就會侵犯到贊同戶的處分權?
老師: 但,今天是人家贊同戶要分那塊地阿~
我又說: 喔~ 你說王家,那當然是有這疑慮,但我所說的,是一般的集合住宅
就是大家都在同一塊、兩三塊地號上的...
老師: 喔~ 都更很少處理這種東西的...
且
若是同一塊地號,過了2/3,
事實上同意戶可以用優先承購權,直接買下反對戶的房子..
我說: 有這樣兇狠的規定?!
現在都更的玩法,都是以合建契約,用都更名義向政府騙獎勵,這會不會
有都更條例特別法優於民法規定之原則,所以還是要80% ?
老師依然說: 用2/3優先承購權就是了,民法中有規定...
查了一下,看看有無相關的誇張狀況,發現還真猛阿
◆台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鄭○彰、鄭○德、鄭○華、鄭○子
原處分機關: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土地買賣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6月7日板登駁
字第000151號駁回通知書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查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實具有公同共有主體即「公同共有人團」之
「人法結合關係」,與作為公同共有客體(即公同共有財產)之債
權物權,兩者不完全分離;換言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取得全部共有
土地處分權時,於法律上,即成立一「公同共有人團」,其亦包括
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在內,此乃由於法律制度設計所賦予之效果。
又土地法乃民法之特別法,本法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如為土地或建
築改良物時,「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用以限制民法第819條
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之適用範圍,其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
看樣子都更還有得玩,只是建商願不願意花/生錢的問題...
但至少啥侵犯財產權的議題,這就被打了個大巴掌了...
--
早兩年認識這傢伙就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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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我想到的認定問題....
且是否要立刻先交出錢,這也頗有疑問
就算有個價了,玩的方法有兩種
1.原有住戶抵押土地向銀行籌款,買下1/3的戶數房子
--但這樣子對餘住戶的槓桿風險太大,一不小心就會全變成銀行與建商的
2.建商用住戶名義買下
--一來建商花太多錢,二來建商成了最大的實施者與持有人
贊成住戶面對條件縮減..哭哭唷~
而對建商來說,槓桿太小,週轉也太慢了....
3.這樣的契約會包得很複雜,會不會有適法性的問題,被反對住戶告,就好玩了
--現有的是:合建契約 + 都更外皮程序
--若這樣搞,等於要先以合建約當要約,然後中間進行第一階段整合後
之後再進行第二階段的收購,重談條件
再包以現行的合建契約 + 都更外皮程序......
但不管如何
若法理上行得通,以後會是個很厲害的威脅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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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應該還有許多的細節卡住,若這招能行
一堆訟棍早就拿這套出來玩了....
但有時候....大家都曉得,這些施行的大資本家貨色對法律的了解度,
不知是裝聾作啞,還是真天真無知...?!
所以不知這種狀況到底是怎樣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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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德國教憲法的...
不過這些人的觀點也是分派的
只是以留歐陸的都這樣說,就其他由英美,注重"自由權"留回來的
我想應該這巴掌會打得更火辣...
不過,一切解釋權在大法官中
大法官有時看法也是很分歧的,有的可能會主張民主原則、有的主張福利原則
爭來爭去就差一票,落敗的寫不同意見書在那邊崖邊狼嚎...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
協同意見書(敲邊鼓者):7
部分同部分不同意者(牆頭草!):1
部分反對者:3
...基本上算一面倒啊! 沒有完全反對者!!
搞不好大法官們最重要的心證是
--我家的房子也都XX年了......(開開玩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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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K阿得K阿,聽說永和某師字輩名人又因為不懂法律當場到手的烤鴨又飛走了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61.31.141.156 (04/30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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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我完全沒提到優先承購唷~
我和他只說到:若是一般集合住宅,那種在同一地號,土地共有者...
他們的財產處分權面對反對戶的財產權,何者為大?
--他就沒兩句跳到收購去了..... (還是沒兩秒?!)
至於啥的優先承購、土地法,對我的課程還太遠了勒 :P
我還特別問他有關於一般都更中,契約的包裝的手法
以及是否會有特別法 (都更條例) 優先的問題。
--他還是說到收購去了
--中間那個"都更不處理這種集合住宅的問題",我忘了他是在哪個流程中說出
不過以他的專業,應該是直接說出爭點,而非完全不知這東西處理啥吧
(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啦....)
其實我要問的不是啥優先承購
只是要問到,這贊成與反對兩方可有基本權衝突?
若是所謂的"財產權"根本沒遭侵犯,那這方面可說是日後都更派的勝利之基
--因為這些反對者很明顯阻礙了其他共有人的財產處分權利了!
我要問的只有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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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61.31.141.156 (04/30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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