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都更條例違憲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13年前 (2013/04/30 00:34), 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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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文林都更案行政程序違憲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 2013.04.26 04:18 pm : 大法官今天作出709號解釋,宣告文林苑等3件都更案不符正當的行政程序,都市更新 : 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及「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 : 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等相關規定違憲,應在1年內修法,否則失效。 : 【2013/04/26 聯合報】@ http://udn.com/ : 憲法法庭大法官剛剛作出解釋 : 重點一:都市更新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及 : 「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等相關規定違憲 : 所以:程序上不能先斬後奏,同意比率也要重訂 : 重點二:限一年內改正,否則本條例失效 : 送啦~~~~~~超爽der 內政部說沒違憲被打臉打超大 : 自由市場萬歲啦,政府介入滾啦~~~ 今天才和教憲法的老師談論這問題 --因為這家伙上課帶到最新釋憲文,說到其實都是審查程序方面,不作實質介入 以維護當地民眾的自主解決權利... 我問: 事實上對於集合住宅來說,都更可能對土地持分有減少 ,但,事實上對他們的財產權並無任何侵犯與剝奪啊~ 老師: 沒錯 我又問: 那這樣子,一堆主張啥所有權至上的,不就會侵犯到贊同戶的處分權? 老師: 但,今天是人家贊同戶要分那塊地阿~ 我又說: 喔~ 你說王家,那當然是有這疑慮,但我所說的,是一般的集合住宅 就是大家都在同一塊、兩三塊地號上的... 老師: 喔~ 都更很少處理這種東西的... 且 若是同一塊地號,過了2/3, 事實上同意戶可以用優先承購權,直接買下反對戶的房子.. 我說: 有這樣兇狠的規定?! 現在都更的玩法,都是以合建契約,用都更名義向政府騙獎勵,這會不會 有都更條例特別法優於民法規定之原則,所以還是要80% ? 老師依然說: 用2/3優先承購權就是了,民法中有規定... 查了一下,看看有無相關的誇張狀況,發現還真猛阿 ◆台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鄭○彰、鄭○德、鄭○華、鄭○子 原處分機關: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土地買賣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6月7日板登駁 字第000151號駁回通知書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查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實具有公同共有主體即「公同共有人團」之 「人法結合關係」,與作為公同共有客體(即公同共有財產)之債 權物權,兩者不完全分離;換言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取得全部共有 土地處分權時,於法律上,即成立一「公同共有人團」,其亦包括 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在內,此乃由於法律制度設計所賦予之效果。 又土地法乃民法之特別法,本法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如為土地或建 築改良物時,「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用以限制民法第819條 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之適用範圍,其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 看樣子都更還有得玩,只是建商願不願意花/生錢的問題... 但至少啥侵犯財產權的議題,這就被打了個大巴掌了... -- 早兩年認識這傢伙就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41.156

04/30 00:39, , 1F
true story...
04/30 00:39, 1F

04/30 00:44, , 2F
我想問 即便有優先承購權 那價格認定標準呢?
04/30 00:44, 2F
這也是我想到的認定問題.... 且是否要立刻先交出錢,這也頗有疑問 就算有個價了,玩的方法有兩種 1.原有住戶抵押土地向銀行籌款,買下1/3的戶數房子 --但這樣子對餘住戶的槓桿風險太大,一不小心就會全變成銀行與建商的 2.建商用住戶名義買下 --一來建商花太多錢,二來建商成了最大的實施者與持有人 贊成住戶面對條件縮減..哭哭唷~ 而對建商來說,槓桿太小,週轉也太慢了.... 3.這樣的契約會包得很複雜,會不會有適法性的問題,被反對住戶告,就好玩了 --現有的是:合建契約 + 都更外皮程序 --若這樣搞,等於要先以合建約當要約,然後中間進行第一階段整合後 之後再進行第二階段的收購,重談條件 再包以現行的合建契約 + 都更外皮程序...... 但不管如何 若法理上行得通,以後會是個很厲害的威脅武器...

04/30 00:46, , 3F
和政府徵收價的判定差不多吧..我猜.
04/30 00:46, 3F

04/30 00:46, , 4F
高雄太少看到都更,所以細節還在學習中..XD
04/30 00:46, 4F
不過應該還有許多的細節卡住,若這招能行 一堆訟棍早就拿這套出來玩了.... 但有時候....大家都曉得,這些施行的大資本家貨色對法律的了解度, 不知是裝聾作啞,還是真天真無知...?! 所以不知這種狀況到底是怎樣

04/30 00:52, , 5F
哪個老師可以透漏一下嗎 我想看看政大法律系發生什麼事了
04/30 00:52, 5F
留學德國教憲法的... 不過這些人的觀點也是分派的 只是以留歐陸的都這樣說,就其他由英美,注重"自由權"留回來的 我想應該這巴掌會打得更火辣... 不過,一切解釋權在大法官中 大法官有時看法也是很分歧的,有的可能會主張民主原則、有的主張福利原則 爭來爭去就差一票,落敗的寫不同意見書在那邊崖邊狼嚎...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 協同意見書(敲邊鼓者):7 部分同部分不同意者(牆頭草!):1 部分反對者:3 ...基本上算一面倒啊! 沒有完全反對者!! 搞不好大法官們最重要的心證是 --我家的房子也都XX年了......(開開玩笑爾)

04/30 00:55, , 6F
哪裡看得出政大法律系?
04/30 00:55, 6F

04/30 01:04, , 7F
喔,因為DANS似乎是學長姐校友....
04/30 01:04, 7F

04/30 01:05, , 8F
阿這樣的話,那當初中華路的那個雙面路店面可以買..!!
04/30 01:05, 8F

04/30 01:05, , 9F
看來我要去K一下法律了..XD
04/30 01:05, 9F
得K阿得K阿,聽說永和某師字輩名人又因為不懂法律當場到手的烤鴨又飛走了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61.31.141.156 (04/30 01:16)

04/30 01:10, , 10F
共同持有可以玩的東西不少哩
04/30 01:10, 10F

04/30 01:15, , 11F
可以這樣玩就不用都更和徵收了 所以我才想問是哪個老師
04/30 01:15, 11F

04/30 01:17, , 12F
我在想是你漏講了什麼 還是這個老師誤會優先承購權的意義
04/30 01:17, 12F
喔,我完全沒提到優先承購唷~ 我和他只說到:若是一般集合住宅,那種在同一地號,土地共有者... 他們的財產處分權面對反對戶的財產權,何者為大? --他就沒兩句跳到收購去了..... (還是沒兩秒?!) 至於啥的優先承購、土地法,對我的課程還太遠了勒 :P 我還特別問他有關於一般都更中,契約的包裝的手法 以及是否會有特別法 (都更條例) 優先的問題。 --他還是說到收購去了 --中間那個"都更不處理這種集合住宅的問題",我忘了他是在哪個流程中說出 不過以他的專業,應該是直接說出爭點,而非完全不知這東西處理啥吧 (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啦....) 其實我要問的不是啥優先承購 只是要問到,這贊成與反對兩方可有基本權衝突? 若是所謂的"財產權"根本沒遭侵犯,那這方面可說是日後都更派的勝利之基 --因為這些反對者很明顯阻礙了其他共有人的財產處分權利了! 我要問的只有這點

04/30 01:17, , 13F
我也曾經因為只有一個人吃不完烤鴨 讓烤鴨飛走了
04/30 01:17, 13F

04/30 01:18, , 14F
K法律是一回事 吃烤鴨的時候最好有同伴幫吃
04/30 01:18, 14F
※ 編輯: unclefucka 來自: 61.31.141.156 (04/30 01:28)

04/30 10:05, , 15F
共有 之前是依法或自願加入成為共有人,跟都更不太相同
04/30 10:05, 15F

04/30 10:06, , 16F
財產權可以限制,但要符合憲法規範。 翻709理由書,裡頭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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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0:07, , 17F
如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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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1:22,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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