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告贏黑心建商也沒用 預售沒交屋竟又被加
這有一個問題
未付清尾款之前房屋所有權並非消費者
既然所有權費消費者建商有權在這期間不修
但消費者保護下提供了第一次驗屋改善售服
在第一次提出的問題中建商都應該修到好在交屋
以外就是售服的責任保固範圍
所以內政部合約的交屋尾款5%跟500是一樣意思
都是要完全交屋才能請求
要改變亂象內政部要修訂,明確定義交屋尾款用途
否則這幾年預售屋的缺工料,工料飆漲
未來2-6年預售屋這類糾紛一定超多
至於解約重新售屋
也要經過一定程序的催告
消費者有異議,也是要合法催告送達建設公司
否則建設公司比你站的住腳
2016-2018的預售屋買家違約潮表演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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