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菜鳥醫師誤診 醫院判賠
(一)被告傅峰梧係自訴人於90年12月26日早上8時14分許,因車
禍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就診之急診醫師,被告
傅峰梧是否可以預見或能注意自訴人當天右足背之舟狀骨有
骨折之症狀,而未給予進一步處置之過失?經查:
1、被告傅峰梧確實係自訴人於90年12月26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急診時看診之醫師,且僅為自訴人進行該次診療行為
,又被告傅峰梧於90年9月14日業已取得醫師執照,於90年
12月26日在急診室為自訴人時,已可獨立為醫療行為,有醫
師證書及自訴人提出之急診病歷影本一份可參,復有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92年10月31日院歷字第92103930 號函附之
病歷影本4張在卷可參。而自訴人於90年12月26日因車禍前
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時,其右足舟狀骨確實有完全
性骨折症狀,此部分業經證人即中國醫院大學附設醫院骨科
醫師李文宏及國軍803醫院骨科醫師王芳英均以卷附自訴人
於90年12月26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時所拍攝之
X光片及自訴人陸續前往渠等門診就診時之資料,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P121、123),核與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審議委員會於編號0000000號鑑定報告上出具之「X光
片判讀:依據所附之足踝X光片,在右下角邊緣所示的部份
舟狀骨,呈現有舟狀骨骨折。顯示病患可能在受傷當時,有
兩處傷害,一為足踝扭傷,另一為舟狀骨骨折。」鑑定意見
相符(見原審卷二P93),足證,本件自訴人於90年12月26日
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並拍攝X光片時,其足部舟
狀骨確實呈現骨折狀態,合先敘明。
2、依證人李文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舟狀骨骨折的確不容易診
斷,舟狀骨有三分之一是看了第二次、第三次以後才被醫師
診斷出來,通常是骨科專科醫師看過以後才診斷出來,不能
單以一個腳踝X光即可立即確定足部舟狀骨有骨折;一個受
訓中的住院醫師要由足踝部位X光片來判斷足背部位之舟狀
骨骨折,是有一點困難,尤其只是急診醫師,而不是骨科住
院醫師情形下,舟狀骨骨折是相當專業等語(見本院卷四P1
16正反面、P121反面),及證人王方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病人受傷都是腫痛,從外觀上只看到腫痛,不是壓痛,所以
骨科醫師要照X光,因為腫痛從外觀上常常沒有辦法分辨她
是斷在哪個位置,照X光片來幫忙做診斷;急診室是急診專
科,因為不可能一個醫師什麼科都會處理,在急診室要做基
本檢傷分類的部分,就是簡單的處理,比較複雜如骨科、心
臟科問題,再找第二線醫師;如果是一個急診醫師或外科醫
師是有可能沒有看到舟狀骨骨折等語(見本院卷四P124、12
5),再佐以被告傅峰梧係90年9月14日取得醫師執照,至90
年12月26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看診時,僅係住
院醫師等情,及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5日衛署醫字第09702
14718號鑑定報告書亦指出「依90年12月26日急診所拍攝之
右側手腕及右側足髁X光片,急診醫師確實不易判讀該病人
有骨折之情形,因骨折之診斷,通常需配合臨床之判斷,且
需作特殊角度之X光檢查。如要診斷足部舟狀骨骨折或是蹠
骨骨折,需施以足部X光片檢查,而非以足踝X光片即可得
知」(見本院卷四P22),可知,對舟狀骨骨折之病患,正確
施以X光片檢查之部位應為足部X光片,本件自訴人於90年
12月26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就診時,因當時
主訴為右手部及右足踝疼痛,是以被告傅峰梧亦僅安排右手
部及右足踝X光攝影檢查,有急診病歷、檢查報告及行政院
衛生署96年7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60204416號鑑定報告書鑑
定意見 (二)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P5-8、本院卷一P119、
本院卷三P31)。本件自訴人於90年12月26日接受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急診住院醫師即被告傅峰梧診斷時,其舟狀骨在
X光片上已呈現完全性骨折,但因當時自訴人主訴之疼痛部
位為右足踝,而非足背之舟狀骨部位,且足供判斷之X光片
亦僅係足踝部位,而非用以判斷舟狀骨部位之足部X光片,
依上開證人李文宏、王芳英之證詞及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
結果,本件被告傅峰梧為自訴人看診時,僅係住院醫師,尚
非骨科專科醫師,依當時僅有之實務臨床經歷上,確實難以
要求僅取得醫師證書3個月餘之被告傅峰梧有立即判斷出自
訴人有舟狀骨骨折之可能性。
3、本件被告傅峰梧於90年12月26日在急診室,為車禍到院就診
之自訴人診療時,雖未立即診斷出自訴人有舟狀骨骨狀,然
對於當時處於腫痛之自訴人,給予止痛及消腫藥物,並囑咐
門診回診繼續治療一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2年10
月31日院歷字第92103930號函附之症歷影本附卷可稽 (見原
審卷二P4-8),依上開急診病歷上,在護理指導欄已記載請
自訴人至外科門診追蹤檢查治療,且給予衛教單張,護理記
錄欄上並記載教導病患在患處二日內先執行冰敷等內容,核
與證人即自訴人母親陳麗香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送去急
診,有拍攝X光片,是被告傅峰梧看的,他說骨頭沒有斷,
回家冰敷就可以了等情亦相符合,可知,被告傅峰梧在為自
訴人給予止痛及消腫藥物後,確實有告知自訴人應回診接受
進一步診療,雖自訴人指稱上開病歷內容已遭竄改,被告傅
峰梧並未告知回診云云,然所述既無證據可佐,實難採信為
真正。
4、末依證人李文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急診醫師在急診當時止
痛、消腫、藥物,再告知病患回診追蹤之療法,是合理的,
一般急性外傷的處理原則,壓迫、抬高、冰敷,然後再回門
診追蹤等語(見本院卷四P121反面),及證人王芳英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急診醫師不是專科醫師,可能是只是一個急
診專科或住院醫師,不可能每一科都這麼瞭解,所以做檢傷
分類是第一步的責任、急診醫師檢傷分類,將本件自訴人分
到骨科,請翌日到骨科之做法,是可以接受的等語(見本院
卷四P129),可知,醫學係經驗之累積,對於專科領域,本
難期待甫取得證照之醫師,與專科醫師有同一注意可能;本
件被告傅峰梧在急診室為自訴人看診時,以當時被告傅峰梧
取得醫師證書不到4個月之學經歷,對於自訴人主訴部位及
足踝部位之X光片,實難期待有判斷出自訴人已存在舟狀骨
骨折之情事,已詳述如前,惟被告傅峰梧雖僅為住院醫師,
但既已依當時急診醫療處理模式,先給予自訴人止痛、消腫
藥物,並建議冰敷,及回診接受進一步追蹤治療,被告傅峰
梧之治療,實已符合急診醫療常規,茍自訴人按被告傅峰梧
之醫囑,回診接受門診專科醫師之追蹤,當可即早判斷出其
足背之舟狀骨已有骨折,並獲得治療,是以,以被告傅峰梧
當時之學經歷,雖無法在急診時,立即判斷出自訴人有舟狀
骨骨折,惟既已給予藥品等適當之處置,並告知應回門診治
療,尚難認被告傅峰梧有何疏失之處,
5、綜上,被告傅峰梧依急診醫療常規,對自訴人施以止痛、消
腫之處置,並告知回門診追蹤治療,此乃正確之醫療措施,
行政院衛生署歷次之鑑定報告亦未指摘被告傅峰梧之醫療措
施有任何過失;是不得僅因被告傅峰梧未能在急診時立即注
意及有預見自訴人可能為舟狀骨骨折,即認為有過失。
八、依證據法則言之,自訴人之指訴本係以令被告受不利判決為
主要目的,自不得僅以其片面之陳述,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加以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經醫事審議委
員會審議所提出之鑑定意見認為「無法認定急診醫院傅峰梧
之診療,難認有疏失之處」,而中醫師被告陳泰佑部分,佐
以被告陳泰佑對自訴人治療期間,自訴人確實同時接受外科
及骨科之診斷,亦未察覺自訴人有舟狀骨骨折之情形,實難
認被告陳泰佑有疏未建議自訴人給骨科或他科治療之醫療處
置過失。綜上,足證被告傅峰梧、陳泰佑二人所辯醫療行為
均屬正當,且無延誤等語,尚堪採信。此外,本院複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傅峰梧、陳泰佑二人有何自訴人所指之
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實難僅憑自訴人之指訴,遽入被告二人
於罪;揆諸前開說明,因均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何注意義務
之違反,依法自應為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至於,本件自訴
人於90年12月26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就診時
,因當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制度,僅指派甫取得醫師
證書3個月之住院醫師在急診室提供醫療服務,而未指定資
深醫師支援急診,業經證人李文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上開人事分配,雖屬合法,然以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在醫療體系中已屬教學級醫院,對於急診
病患,竟僅責由年資短淺之住院醫院負責,與一般民眾選擇
前往具教學層級之醫院接受較優良,且較專業之治療目的,
明顯背離,再佐以證人李文宏另證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為提供精緻醫療,讓病人得到更好照顧,希望照會專科,
因此自92、93年起即推動主治醫師要在第一線等語,可見,
本件係起因於急診醫師未能及時診斷自訴人足舟狀骨骨折,
而急診醫師未能及時診斷,係因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當時
竟採取指派年資短淺之住院醫師,為急診病患提供診療服務
之不當制度所造成,被告傅峰梧係依醫院之指示,為病患服
務,以其當時之經歷,雖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但設計此一人事看診制度,為民眾服務之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實難辭其咎,附此敘明。
http://goo.gl/yZJ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96.29
推
06/16 10:15, , 1F
06/16 10:15, 1F
推
06/16 10:31, , 2F
06/16 10:31, 2F
推
06/16 10:38, , 3F
06/16 10:38, 3F
→
06/16 10:59, , 4F
06/16 10:59, 4F
推
06/16 12:18, , 5F
06/16 12:18, 5F
推
06/16 12:48, , 6F
06/16 12:48, 6F
→
06/16 12:49, , 7F
06/16 12:49, 7F
→
07/25 21:38, , 8F
07/25 21:38,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edstud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