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tensionship (nothing)時間11年前 (2015/06/25 20:48)推噓18(19推 1噓 28→)留言48則, 19人參與討論串2/26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Ygx-39 ]
作者: emulli (Sleepy Graps)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時間: Wed Jun 24 21:22:03 2015
看了這一連串的討論串,發現後面許多回文都搞錯重點了,變成整串廢話連篇
始作俑者就是貓主席的這篇,前提就錯了,導致後面錯的滿地開花
我先說結論,就是
你沒有妹妹
阿,不對,應該是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為什麼會這樣說
先想想,到底現在台灣人不敢救人的原因是甚麼?
不就是怕被告 怕被告 怕被告嘛
那為什麼會被告? 阿就法律規定讓你可以告阿,被告後就是跑法院啦
疑? 不是說有好薩瑪利亞人法保護你嗎? 被告也沒有關係阿
反正完全免責,最後也不會被判刑嘛
在這個時候你就落入陷阱了,是誰跟你說台灣有好薩瑪利亞人法的?
明明就是 台灣版的好薩瑪利亞人法
疑? 平平都是好薩瑪利亞人法,兩者有甚麼不一樣嗎?
那我問你,人家國外的大巨蛋跟你遠雄的大巨蛋一樣嗎?
阿就完全不一樣阿!一個是用來打球的,一個只是偽裝成馬桶的百貨公司嘛
國外許多擁有非常美好精神的東西,到了台灣經過"微調"之後,
中心思想是有可能完全走味的,好薩瑪利亞人法就是這樣
我們再來看一下所謂台灣版的好薩瑪利亞人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這條大家寫了好幾遍了,是不是看起來沒甚麼大問題,對阿,救人免責阿,呵呵
老師有沒有教過你,作人不能斷章取義!? 不然長大當記者
不是看到免責兩個字就高潮了,又還沒有上色
那現在來上色一下要一起讀的部分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看到沒有? 都沒看到「完全免責」這幾個字喔
其實前半段都是法律人咬文嚼字用的廢文
簡化來說教你去看: 施予急救措施適用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也就是說,這條條文單獨來看是不完整的
他在牛排套餐裡也只算是旁邊花椰菜之類的配菜,可有可無,比醬汁還不如
他只是為了告訴你: 嘿嘿就算你不是救護人員,你也要來適用我們下面這條緊急避難規定喔~
而主菜牛排就是這條民、刑法的緊急避難免責規定
所以我們一定一要導入這條規定一起看
關於緊急避難的規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UT,有沒有看到?人生最厲害的就是這個BUT!!!
之後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意思就是
只要法官認為你所做的急救行為中有出錯,你就是有罪!就該有刑責!
只是說法官可以有權力依情節減輕或免除你的刑責
因此,這條文的前半段其實也是廢文
條文後半段,也就是最重要的部分,其意思就是:
『要救你可以去救,會比較有醫德,但請務必完美演出,若有違醫療常
規(例如:沒跟上最新 guideline、緊張的時候忘了做什麼事情...),事後看覺得當初
「怎麼做就可以活」,那就不好意思,刑法「過失致死」罪』--引用自蔡依澄醫師臉書。
現在再回到前面的醫療救護法14條之2,所謂台灣版好薩馬利亞人法
我們現在知道了,它只是告訴你不管你是甚麼身分,先以這條刑法的緊急避難規定為準
所以又回到原來就有的刑法這條,而裡面已經規定,不論是誰,救錯就有罪
所以發現了那條條文是完全沒必要的,只是多此一舉的,是法律人的文字遊戲,廢法一條
故得証:
台灣並沒有好薩瑪利亞人法
好薩瑪利亞人法本來的精神應該是只要你是救人,法律上就免責,不管你用的方式對不對
經過台灣爺們微調之後變成了 你可以救人,可是你要救人還要救對才免責
救錯? 那就不好意思了,你違法了,被告判刑就是你活該!
有沒有發覺現差別在哪裡了??
人家的精神在無差別救人,遇到緊急狀況救下去就對了
來一個救一個,來兩個救一雙,就是讓你不用去費心對與錯的問題
爺們擅自改成了要救還要分對錯,救錯就唯你是問,阿ㄋㄟ肝五丟某!?
一般人又不是醫療人員,哪可能清楚判斷待救者的狀況
而且在台灣法律人對緊急救護的認知和實際臨床上有著微妙的差別早已見怪不怪
連醫療人員本身都不一定對處置有把握了
一般民眾當然更沒可能在緊急狀況的急救時保證不會出錯
而且有沒有發現,庶民是與專業的醫師同罪喔
有沒有很誇張,可是只要你看懂法條的邏輯以後就是這樣
所以以後走在路上,最好還是像林北骨科說的一樣
只要你有三千萬,人人都可以參加慈善救人大賽
以上想法其實楊坤仁醫師的這篇文章都已經論證過了,而且寫得很清楚
http://kunjen.blogspot.tw/2015/06/blog-post8.html
小弟只是個沒有三千萬的鄉民,再幫大家整理一下重點而已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小妹)》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 時間: Tue Jun 23 20:01:44 2015
:
: 在學界努力下,台灣於2012年聖誕節,通過自己版本的好薩瑪利亞人法[註],而且我們的
:
: 保障可以說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舉例來說,多數國家只免除刑事責任,沒有免除民事
:
: 責任;但我們是直接寫明,民刑事責任都免了。
都沒有免,前面幾篇討論串裡有人提到民事的部分
:
:
: 再來,美國某些州只有醫護人員或受過CPR訓練的民眾可以免責(可以理解)。某些州則是
:
: 相反,醫護人員在路上急救,犯錯了還是有責任,因為法律期待這些受過訓練的人不能犯
:
: 錯。
:
:
: 不過台灣不管你是誰,反正救人就是免責,
以上證明剛好相反
:
: 許多人會期待醫護人員下了班也100%不能犯錯,但台灣修法過程中爭取到,如果是非執勤
:
: 中的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也有同樣規格的保障。
:
: 總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降低民眾的疑慮。
:
: 好薩瑪利亞人法的終極精神是,法律不該成為施救者的障礙,就算技術不純熟(畢
:
: 竟沒有幾個民眾真的壓過胸的)、知識不足,也還是要鼓勵下一個人去救人,所以就算做
:
: 錯了,救失敗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該扛法律責任。
:
:
: 有些人也許會覺得很神奇,但精神就是保護未來眾多的施救者,遠比保護當下這個病人重
:
: 要。總之處罰施救者的先例萬萬不可開,這就是這條法律的精神。
:
精神不能當飯吃,因為法條就是這樣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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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152126.A.0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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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ch: 放棄急救該病人~這在法理上是合理的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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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沒寫清楚,這篇主要是針對法條在討論非救護人員以及非執勤中的救護人員,
若是值勤中的醫護人員的話更慘,沒有選擇病人的權力and面臨醫糾,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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