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到底是好是壞 ?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iwasycps (House)時間10年前 (2016/06/17 22:42)推噓13(14推 1噓 39→)留言54則, 11人參與討論串3/5 (看更多)
回應goodpoint大說我沒有唸清楚法律
或許真的沒有XD 因為我也不是讀法律出生的
以下內容虛心請求各版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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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point大說到蔡醫師已依據職災保護法和勞保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失能給付獲准
是沒錯
但是勞保局給付的基數依據是你的"勞保投保金額"
目前醫師強制投保最高級距45800 所以勞保局提供的給付基數是45800
--
而前面熱心網友貼出勞基法 其中第59條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換句話說
若適用勞基法 得到的死亡及職災給付的基數是 你原本領多少月薪就是多少
--
所以目前的情況
若各位過勞死亡
家屬拿到的錢是 45800*45(根據第四款)
納入勞基法後
家屬拿到的錢是 月薪*45
而 月薪*45 這筆錢中 雇主若有投勞保 勞保局給付的部分可以扣除
即雇主應負擔 (月薪-45800)*45
所以 醫院才會反對醫師納勞基法呀XD
醫院說他們會經營不下去
但我覺得這不是排除勞基法的理由
科技業很多人月薪也不輸醫生呀 但工程師一樣可以享有勞基法
政府為何不會擔心聯發科經營不下去就不給工程師納?
--
另外
前面ehcysp大問到
是不是所有的醫師(至少住院醫師)只要stroke或MI就可以說是職災?
基本上 據我在勞保局工作的親戚說
勞保局認定是否為過勞心肌梗塞/過勞死亡等
很大一部份是依據工時
那個數字我真的忘了
但是我聽到的第一個impression是大科跟外科系住院醫師一定有到
至少<88
所以基本上外科住院醫師基本上MI 被判定是職災沒有大問題
--
我的理解是這樣 希望各位先進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22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66174548.A.F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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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回應E大的是
1. 我覺得醫院跟醫師的關係不完全是兩造合意
至少住院醫師不是 我們的執業自由度在現今專科制度及健保體制下限制很多
在這點絕對是弱勢
2. 但是我也同意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給醫院 但醫院還是責無旁貸
如果他出事前平均周工時是68 表示勞保局目前心中職災的工時上限是小於68
(我的印象也是6X 反正我印象就是個很低的數字
這個數字的來源好像是某篇paper 超過那個工時 risk就會升高
所以是客觀的數字 不會因為84-1約定了>6X的時數就不享有職災
這也是勞動部一直很concern的地方
允許了醫師納勞基法 卻用84-1允許了超過職災上限的時數 是很矛盾的地方)
(但話說因為怕84-1約定了太高工時 就不保障醫師也是滿矛盾的
至少這樣做砲火可以轟在衛福部 不在勞動部就是了XD)
醫界工時高有很多因素 內部分工的不合理 健保induce的需求 民眾往大醫院擠
都是原因
所以勞基法的配套才是 hospitalist 分級轉診制度
但是各位過去幾十年來也看見了 進度緩慢
我覺得立定一個明確的時程在 對於勞動條件的改善絕對是助益的
醫院會開始多聘用醫師 NP
開始減少假班表 因為勞動檢查可以隨時由勞動局發動 不用等醫院評鑑
對於病人安全也一定有助益
還是其實前輩們覺得目前的勞動環境很好?
我po這篇文時也有想到 會不會大家覺得拿45800基數就很滿意
但我還是認為 不夠
我想到 若是我過勞死了還好 萬一我只是MI或stroke 長期需要有人照顧
萬一我又有小孩
300萬...能用多久?
而且 明明就是你應得的東西 為何不能得?
這麼盡心盡力的燃燒自己
換來的是不完全的保障
醫師的處境確實沒那麼不堪 但也沒那麼好
入勞基法確實是讓醫院需要負擔的東西增加
而醫院過勞操醫護人員的原因也確實是外在體制的問題 不是醫院本身的意願
但我還是覺得這些都還是不能構成醫師排除勞基法的理由
講白了 我覺得醫院和醫生 還是醫生是弱勢
弱勢的一方去幫強勢的一方設想很怪
在資本主義下 勞動方在面對資方是很脆弱的
前面我也講了45800基數我覺得很少 但目前多數大眾還沒保到這級距
我還是覺得勞基法是基本的勞動人權
這是我的中心想法
或許和幾位先進不同
也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 編輯: iwasycps (111.243.222.14), 06/18/2016 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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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
目前職災均採「相當因果說」 即職業本身已足以促發MI即為職災(有待指正)
另外 我找到《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
但我看發布時間有點久 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
http://www.lio.gov.taipei/ct.asp?xItem=1033877&ctNode=12967&mp=116021
第八頁有對誘發的工時時間有定義
且要考量勞動密度 即若有符合那個時數 但是工作期間是壓力較小(如顧機器之類的)
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職災
但是醫生的工作應該不會有人認為是輕鬆 低壓力的
所以 對J大的問題 我的理解是
有risk factor可能僱主還是會吵一下 但可能吵不贏
而且 勞動條件改善 大家才有時間去健康飲食 健康運動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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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C大!!
附上連結
http://www.ilosh.gov.tw/wSite/public/Data/f1391651664380.pdf
其中第10頁對長期工時定義
3.3.1評估發病當日至發病前1至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3.3.1.1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
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時數,
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3.3.1.2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其工
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
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3.3.2依表三及表四的觀點評估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
負荷影響程度。
經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後,需再確認有無經證實為其
他疾病之促發,如高血壓、糖尿病等,若為其他疾病促發者,非
本指引之應用範圍;若無其他疾病促發,需再考量自然過程惡化
因子以外,有無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
所致?如氣溫急遽變化、個人之運動等。若經確認無上述情形,
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
而對於誘發因子在第四頁有定義 "原有疾病自然過程惡化及促發疾病之潛在危險因子"
所以若是代謝症候群 需證實是代謝症候群誘發的MI 才能排除職災
跟MI無關的危險因子(如TB) 就沒影響
※ 編輯: iwasycps (111.243.215.35), 06/18/2016 17:23:24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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