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契約-附加條件的問題
各位好,首先謝謝大家來看我的文章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1)文具店版租屋契約書中,房東在加上一條"不得申報所得稅",這條符合法律嗎?
2)這點是否也抵觸"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
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與"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
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 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
異議。"
3)如果我申報房租扣抵的話,房東是否能依據這份租屋契約來告我違約?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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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不是"記不得、學不了" 而是放棄了學、放棄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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