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契約-附加條件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獨步山林)時間20年前 (2006/02/22 07:52),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各位好,首先謝謝大家來看我的文章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1)文具店版租屋契約書中,房東在加上一條"不得申報所得稅",這條符合法律嗎? 2)這點是否也抵觸"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 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與"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 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 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 異議。" 3)如果我申報房租扣抵的話,房東是否能依據這份租屋契約來告我違約? 謝謝指教。 -- 老 不是"記不得、學不了" 而是放棄了學、放棄了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9.246

02/22 13:12, , 1F
1不合法,2合法,3不能告你違約,但可向你要求補貼或下次漲租
02/22 13:12, 1F

02/22 20:35, , 2F
那合約有2時如果報租金 房東增加稅的部分 可向房客求償?쀠
02/22 20:35, 2F
文章代碼(AID): #13-wVQIj (tax)
文章代碼(AID): #13-wVQIj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