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租屋契約-附加條件的問題
※ 引述《justkoya (獨步山林)》之銘言:
: 各位好,首先謝謝大家來看我的文章
: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 1)文具店版租屋契約書中,房東在加上一條"不得申報所得稅",這條符合法律嗎?
: 2)這點是否也抵觸"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
: 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與"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
: 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 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
: 異議。"
: 3)如果我申報房租扣抵的話,房東是否能依據這份租屋契約來告我違約?
: 謝謝指教
請問關於第二點 第十六條
是指房東因此所必須多付的稅額都必須由我負擔??
那如果不幸房東因這筆收入跳到另一個級距
那我是否得負擔所增加的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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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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