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個人最低稅負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毛)時間20年前 (2005/12/08 01: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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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在現行稅制之下 ... : 由於依照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死亡保險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總額" : 然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更規定人身保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 因此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有很大的租稅優惠 既不納入遺產 也不課徵所得稅 : 那如果購買人壽保險同時辦理保險信託的話 依照遺贈稅法第五條之一的規定 : 他益信託當受益人確定時 依條文文意是要針對信託受益人的受益權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 那麼多數會計師跟財產規劃業者就認為保險信託的標的既然是保險金 : 而保險金依照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是不納入遺產總額的 : 而贈與稅又是遺產稅的補充稅制 因此應該回歸不課徵遺產稅的立法原意 也不該課贈與稅 : 從而認為在保險信託的情形下 不應當只因為當事人多成立的一個信託 : 就從原本不課徵遺產稅變成要課徵贈與稅 : 所以這方面在現行稅制底下針對保險信託成立時是否課徵贈與稅是有爭議的 實務上是以保險金受益人為委託人與信託受益人 做成自益信託以規避贈與稅問題 但還是有問題 : 那其實行政法院實務方面也發現這方面租稅規劃的稅制上漏洞 : 因此已經有部分行政法院認為這時候雖然不課徵遺產稅 但是還是要課徵贈與稅的 : 不過這只是部分法院的見解 整個條文解釋上其實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 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賦制) : 就是要針對向來實務上大家廣泛採取的租稅規劃行為做一個防堵機制 : 因此既然草案規定保險給付是要課徵所得稅的話 : 上述法院關於是否課徵贈與稅用以防杜這方面的租稅規劃 似乎討論的必要性就降低了 : 反正死亡保險給付在最低稅賦制下是應稅的 所以這方面的租稅規劃空間就降低了 : 當然在3000萬元免稅方面還是有規劃空間的 ... 想請教,最低稅賦制3000萬元免稅,是指每一申報戶 若今天一家四口父、母、子、女 子、女均獨立,單獨申報,不列為同戶 是否這張保單就可規劃超過3000萬 其中3000萬指定給(配偶),剩餘給子、女呢? 另外你所指的『規劃空間』為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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