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一個很粗淺, 從稅收角度出發的想法是:
恩 我覺得不能完全從稅收的角度出發
重點應該是在 將債權贈與出去是不是稅捐規避(意即非合法節稅)
如果理論上稅法若完全符合實質課徵的原則
那就不會有稅捐規劃的空間(因為就是有其他規定的破壞 所以才會有稅捐規劃的空間)
那既然國家可以就各種其他目的來讓實質課徵讓步(如累計 免稅
同一件事視情形不同稅率...等)
那人民就可以稅捐規劃
所以 問題點在於是稅捐節省還是稅捐規避(這不是一句稅收的角度來解釋的)
: 一項所得, 不會因為贈與後就變成不用課所得稅.
: 在贈與標的是請求權或其他類似的債權時 (註1),
: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指的是這個 "請求權" 不是受贈人的所得,
: 但是當受贈人實際收到債務人基於這個請求權所給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時,
: 就有所得的實現, 問題在於: 這個所得應歸屬於何人, 贈與人或受贈人?
: 以租金為例, 甲於年初將房屋一棟租予乙, 約定每月租金 500,000 元,
: 於每月月初收取; 甲於一月中將每月租金請求權贈與丙, 並通知乙,
: 乙亦依甲之指示, 於二月開始, 將每月租金給付予丙.
: 在這個例子裡, 難道會因為甲將租金請求權贈與給丙,
: 而使國家課不到租金的所得稅嗎? 如果法律這樣規定,
: 或是法律解釋的結果是這樣, 那不就造成一個租稅規劃的空間?
是不是容許此種稅捐規劃如上述
不過 當然就請求權課贈與稅 把所得稅法4條17款解釋為請求權那是勉強說的通
不過我覺得還是重複課徵就是 不過在這我後來想想覺得可以 容下篇述
: 例如, 高所得者將 (部分) 薪資所得請求權贈與其已成年的兒子,
: 繳稅率較低的贈與稅, 而避開邊際稅率較高的所得稅.
: 小弟認為, 在贈與請求權的情況下, 就 "請求權" 本身的所得歸屬,
: 原則上仍應歸屬於請求權所源之法律關係當事人 (原請求權人, 即贈與人).
: 因此, 不論贈與的是租金請求權、薪資請求權、或是股利請求權,
: 贈與人除了贈與稅外, 因為所得是歸屬於他, 所以還有所得稅負.
: 如果要回到信託的情況, 在所得歸屬的認定上可能就有點不太一樣:
: 在一般贈與請求權的情況, 在贈與時, 所得人的所得 (即贈與標的)
: 就算不是確定, 至少也是可得確定;
: 但是在信託 (註2), 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為例,
: 在信託成立的時候, 孳息的有無可能連委託人都不能確定,
: 例如, 以股票成立信託, 成立時很可能無法確定標的股票公司在信託
: 存續期間內會不會發放股利 (這也是信託節稅的風險之一),
: 因此, 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論為贈與標的是請求權, 可能要先打一個問號.
: (更何況, 信託並非贈與契約, 而只是在稅法上被擬制為贈與)
: 就像前面小弟一再強調的: 一項所得不會因為贈與, 而使所得歸屬後的結果成為
: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本文的免稅所得, 在信託的情形亦同.
: 好冷, 請容小弟先去洗個熱水澡慢慢思考, 其餘的容後補呈 :p
: 註1: 如果贈與標的是未屆清償期的請求權, 在稅法上可能會被認定是附條件的贈與,
: 因為在清償期屆至前, 受贈人得請求的權利可能會喪失,
: 請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訴 505 號判決.
: 註2: 在民事法律關係上, 他益信託並非民法 406 的贈與契約,
我補充一個觀念上的問題
應該說他益的信託契約不一定是贈與契約(意即是有對價的)
因為信託他益的情形也可能是有償的
這也是稅法在信託一律擬制為贈與而在跟稅法的理論上有點缺陷
意即沒有完全符合稅法上的事務法則--實質課徵
而在信託的稅制規劃上制訂的不夠完善
那如果他益的信託契約是無償的 那當然是贈與
稅法關於信託擬制贈與的缺陷就只是直覺的認為會是贈與
當然 這是稅法合理與否的問題(稅法需多規定是有點沒道理的 不過暫時不討論
只是釐清一下稅法與民事法關連觀念)_
: 但是因為他益信託的法律效果跟贈與的法律效果相同,
: 都是使人無償取得財產, 所以遺贈稅法上將他益信託擬制為贈與, 課徵贈與稅.
: : 恩 XD 顯然很沒說服力...
: : 我覺得這樣解釋有點硬凹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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